劳动纠纷多发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劳动纠纷多发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每个期望良好发展企业的愿望,但任何企业都可能遇到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邢志昂之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企业劳动关系状况面临不断调整,矛盾多发,因欠薪、调岗、裁员或企业解散而导致的个别劳动争议乃至集体性事件多有发生,形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工作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相关业内人士日前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劳动纠纷处于多发时期,任何企业都要依法治企,做好预防此方面风险的准备,而从统计结果来看,在多种多样的劳动纠纷中,工伤保险、欠薪、年假等方面比较集中。工伤保险为企业避险
据介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随之参保人数不断上升,相应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曾任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律师寇学军对此表示,《规定》出台后,企业应注意特殊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工伤认定条件的放宽;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在特殊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中,有一种可能是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难以区分为谁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区分多个劳动关系的主次,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定责任主体。
除此之外,寇学军表示企业还应注意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迟延申请期间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由企业负担。无故欠薪企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量不断上升,其中大部分诉求涉及工资支付,面对个别企业存在严重的欠薪现象,全国人大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除法律规定可以降低或扣减工资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避免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的法律风险。
曾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过的律师靳亚兰表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工资支付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应存在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触犯刑律。
靳亚兰说,企业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可能会导致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对企业做出处理;职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职工被迫辞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直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企业在休假制度执行中须避免误区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各国家和地区劳动管理制度的普遍做法。资料显示,该制度始建于1991年6月,后经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实施,建立健全了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
但在劳动争议诉讼领域工作多年的律师崔杰告诉记者,企业在实施年休假制度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重大误区。
崔杰表示,企业一般存在7个方面的误区:年休假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本企业工龄计算;职工享受了其他假期就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过期不申请自动作废;未休年休假补偿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职工离职时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扣回。这些误区一般由于企业在实施年休假制度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和曲解所造成。
崔杰说,这些误区致使企业因侵害职工权益而被诉,且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企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保障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版被访律师均来自德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