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劳动用工从签订合同开始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安全劳动用工从签订合同开始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引发各方关注,而如何从依法治企层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了所有企业的面前。
对此,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建立劳动关系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劳动用工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所以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万事之首。而在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企业经常会遇到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及竞业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015年1月31日,某超市决定与已签过2次劳动合同的已怀孕且合同到期的生鲜部主管刘女士终止劳动合同,超市方面的想法是因认为其怀孕后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可以提供。对于超市的做法,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过的律师张丽君认为不妥。
张丽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刘女士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某超市不得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相关情形的,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与超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要求某超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丽君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当用人单位以承包工作项目为主营业务时,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不能代替正式员工
对于劳务派遣,2009年起就从事专职劳动法律服务,且为多家知名外资企业代理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崔明明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5月,林某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按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林某派至经济公司工作。2011年3月经济公司以林某在工作期间旷工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此,崔明明解释,此案庭审中经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旷工的事实,法院对林某旷工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济公司将林某退回派遣公司及派遣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林某要求继续与派遣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经济公司违法行使退回权,劳务派遣公司依据经济公司的退回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林某要求继续履行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经济公司和派遣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伞
目前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和人才的竞争,因竞业限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且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呈现逐年提高的态势。
孙某201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2013年孙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其离职后入职与上述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工作。
对此,曾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代理过劳动争议案件和专项劳动服务业务的律师潘丽丽表示,鉴于双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