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再次膨胀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严防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再次膨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应该说,该《意见》颁布具有一定社会合理性,毕竟一些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具有较强社会保障和经济支撑功能。如果这些在建项目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加以停止或人为抽贷、压贷甚至断贷,则不仅会造成在建项目无法产生效益,还会形成巨大损失。同时,《意见》颁布也是无奈之举,因为这些在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回报低,对民间投资难以形成较强吸引力,且在经济放缓形势下,政府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滑,无法拿出足够资金来加大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投入,只有靠银行对符合《意见》及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政策要求的项目进行后续信贷支持,才能让在建项目摆脱资金断链危机。
当然,《意见》为防止银行扩大融资平台贷款范围和规模,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作了明确规定,主要限于两类情形:一是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二是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责任一致,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显然,这两种情形贷款,是此次银行对在建项目后续信贷支持的两条红线,银行应不折不扣地执行。
然而,现在令人担忧的问题是,银行机构会借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之机,违背《意见》规定,或为了信贷投放安全、或迫于政府压力,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再次大规模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造成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再次膨胀,进一步加剧政府债务负担和压力,给金融经济安全埋下新的风险隐患。
从目前看,这种担忧不是空穴来风,有两种诱发因素:一是当前经济形势持续下滑,实体经济不景气,银行缺乏可供放贷的优质信贷客户资源,有可能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机会,通过各种暗箱操作手段,向政府融资平台投放大量信贷资金。毕竟向政府融资平台注入资金,有政府做风险背书后盾,银行觉得短期内无风险之虞。二是政府在各种资金来源短缺情况下,有可能会利用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机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或向银行施压,或游说银行管理人员诱使银行或串通银行一起作弊,通过暗地扩大项目融资范围和规模等手段,再次使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流入政府融资平台。且各级政府官员追求政绩,这种短期行为可能性极大。
为此,为避免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成为政府融资平台膨胀的“避风港”,银行部门除树立大局意识、勇担社会责任之外,更应严格按《意见》要求,规范约束在建项目后续信贷行为,忠实履行职责。同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密切监测债务变化,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此外,完善配套措施,各级财政部门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银行身上,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并引入民间投资,完成PPP投融模式,减轻政府和银行投入压力,使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