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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3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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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弓连

积极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各类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但当前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先是思想认识难以统一。国资管理部门担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担心失去对国企的控制权。国有企业担心现有利益受损和资产流失。民企认知有三大误区四个害怕。一是担心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行政权力侵吞新进资本的利益;二是强调要求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控股权和主导地位;三是追求政策优惠,期望通过改革突破市场准入门槛。一怕“公私合营”个人资产国有化;二怕国企行政权力过大导致无话语权;三怕政策有变“进易退难”;四怕资产回报率低“花钱赚吆喝”。

其次是投资门槛难以降低。实际运行中,民营资本在铁路、电信、金融、能源、市政、社会事业等领域常遇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受限。特别是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广泛存在,挤压了民间资本发展空间。

再次是民营资本话语权难以保障,持股比例难以放开。有些形式上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但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基本上没有到位;有些地方民企占大股,可是决策权还是听命于国企。很多国有企业高管还是组织管理序列干部,其任命还要由相应组织部门来决定。如果国企放弃控股权,企业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企业的考核之中,而只能按股拼入,这也直接导致国企在与民企合作中,始终坚持控股这一条件。

最后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家族制、家长制、一言堂等管理模式弊端,需要按照混合所有制的要求,对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对企业的运行机制进行转换,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从而提升与国有资本等其他资本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能力。

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坚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治化。一是构建多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环境。在法制框架内按市场导向和效益优先原则推动民资与国资自主结合;落实“民间投资36条”,清理、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指引、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类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和操作要求,鼓励引入优先股、金股等模式。

同时,完善资产监管体系。积极探索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国有资本的参股、控股和退出来实现国资的保值增值。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引入第三方审计师和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建立适应“混合产权”的审计体系和监管机构;建立产权交易的自查、抽查、复查制度,以及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同等保护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合法权益,防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流失。

搭建服务平台,推进资本融合市场化。一是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服务平台,如:信息和项目发布对接平台、产权交易平台、证券服务平台。在混合过程中要做到:产权结构合理,股权比例市场化,不搞行政主导的“拉郎配”;资产评估市场化,保证不同资本同股同权同价;交易方式市场化,出让股权、引入项目、扩大增量等均要公开招标;推行网上竞价,做到信息公开、竞价公平、投资公正。二是鼓励民营资本组建产业投资基金。民企联合成立参与国企改制和投资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该类基金相应的政策优惠,明晰基金投资的产权关系,加强对基金的风险监控。三是建立第三方机制,由第三方专业人员、工商联、职工代表等参与,组成独立的资产评估、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应问题,有效避免对国有资本流失的担忧,防止民营资本对自身资本的高估,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的确值、保值、增值。四是促进相关服务组织、中介机构的发展。(下转G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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