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平常经营纠纷的法律分析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一起平常经营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台有争议的印刷机,将原本相隔千里之外的两家企业拖进了争议的漩涡。“原本想购买后用来扩大业务、增加收入的印刷机,却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双城市天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相关负责人日前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事件经过】从好买好卖到对簿公堂
天阳公司的愤愤不平,源自从河南新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机公司)购进的一台五色平板印刷机。
事情要从6年前说起,2009年6月25日,天阳公司与新机公司签订了《胶印机买卖合同》,约定新机公司向天阳公司出售一台价值377万元的五色平板印刷机。不出半年,上述印刷机交付天阳公司。但天阳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台印刷机自从达到天阳公司后,不但没有扩大生产、增加收入,反而引来了很多麻烦。“新印刷机自交货之日起就因质量缺陷无法达到验收条件,为此新机公司进行多项改修、更换主要部件,但一直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生产能力,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天阳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三年后,也就是2012年4月,天阳公司因关联第三方远东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新机公司承担“三包”责任,还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约225万余元。但一审判决中,除了判令新机公司应对印刷机作出相应维修,而对天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天阳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天阳公司虽然诉请有变更,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及裁定。【法律分析】质量缺陷该当何“罪”
天阳公司认为,其要求新机赔偿的要求是有根据的。
天阳公司法律顾问栾志勤告诉记者,在重审中,天阳公司三项诉求中的前两项是要求退货及退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驳回其中的两项诉求就算是正确的,但对于天阳公司有关损失赔偿的诉求,栾志勤则认为应当支持。
栾志勤表示,根据天阳公司、新机公司及远东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买合同》约定,天阳公司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发出的索赔通知,能证明是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此通知当然有效。由此可见,法院对天阳公司的索赔诉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基于天阳公司无法证明损失是由“设备交付时”的质量问题所导致。但根据天阳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发给新机公司的函件:设备从进厂安装生产至今,本身就存在几项问题(一、跳色,二、套印不准,三、网点移位),期间供货商曾多次来人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由此函件可知,新机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存在缺陷的,因此造成天阳公司的损失,新机公司应当赔偿。
栾志勤说,不支持开阳公司索赔的判决,是基于“企业效益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设备即不予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虽然企业效益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设备,但就天阳公司的性质及对设备的依赖来分析,生产设备存在缺陷,必将造成其极大的经济利益损失。新机公司交付设备的质量存在缺陷,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新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天阳公司损失。【专业鉴定】双方有责却让一方受损
事实上,对于该台印刷机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委托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过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天阳公司与新机公司均未能提供完整的测试与验收记录。且该机已运行3年有余,很难对机器的原有状况作出科学分析判断。
该报告同时显示,该机器在工艺上的故障,主要因素是机器本身,新机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天阳公司从新机公司购买的印刷机已严重受损,不适宜继续运行。天阳公司和新机公司对新印刷机现状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合同无争议保修期内,第一次故障是某齿轮齿断裂,这本来是一次重大的机器事故,但双方均没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没制定正确的维修方案和改进措施,只更换了看得见、严重受损的齿轮,这种消极做法,是隐患的开始,天阳公司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缺乏培训和对印刷机维护及保养知识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印刷机长期带病运行,尤其在后来的争议期内,天阳公司自行更换齿轮,对一台高精度的多色印刷机而言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会使机器受损程度越来越严重。
该报告显示,新机公司缺乏严格的维修管理制度,对初次购买的用户,缺乏技术指导,在保修期内,未对机器的维修负起切实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自我检查并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对此,天阳公司表示,鉴定的内容很明确,责任是买卖双方的,但造成的实际损失都在天阳公司一方,却没得到任何赔偿。天阳公司表示,不会对损失视而不见,一定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讼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