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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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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晚于预期
或为注册制做“特殊安排”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莹

证券法修订晚于预期或为注册制做“特殊安排”

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记者见面会上表示,证券法修订最快8月或10月份完成。目前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制度(IPO)为核准制,现在要实施注册制,就要解决法律依据问题。

桂敏杰称,虽然审核权下放到沪深交易所是目前注册制改革方案的组成部分,也是主流意见,但目前注册制方案仍在论证报批过程中,尚未确定下放,最终如何审核将通过证券法修法明确。证券法最快十月完成三审

据了解,现行的证券法第二章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要想把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首先就必须修改证券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在国外,如果将股票发行制度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这相当于从大陆法系跳跃到了英美法系,立法的基础都需要改变。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实际上既有大陆法系的成分,又有英美法系的成分,推行注册制,法律这一关是绕不过去的。

贺强表示,在尽快修改证券法的同时,还要规范注册制的基本框架及配套环节,使推行注册制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则称,证券法修改已经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安排应该会在4月份进行一审,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三审。

“如果顺利的话,我认为最快应该是10月份就可以完成三审通过。”吴晓灵表示,若在这个过程当中,注册制改革有需要,在立法方面也可以做一些“特殊的安排”。修订进程晚于预期

事实上,证券法修订进度实际上已经晚于预期。

早在2013年底,证监会主席肖钢曾表示,全国人大已经把证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也就是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人大需要完成的项目”。

2013年12月,证券法正式修改工作随之开始。2014年3月初,证监会形成关于证券法修改的初步意见,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进行了专门汇报。

但据吴晓灵透露,证券法在2014年12月列入了人大审议计划,由于一些程序没有走完,所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又将证券法修订工作列入其中。

作为股票发行注册制落地的前提条件,证券法修法进程直接关系注册制实施时间。但是,从近期注册制方案的推进情况来看,尚存在多重不确定性。从监管层获悉,注册制改革方案草案在2014年底递交国务院之后,目前仍在国务院审阅。

全国政协委员、浙商银行董事长沈仁康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证券法修订此前说过很多时间点,但目前并不明朗。当然,我们希望积极的推进,这是注册制改革从而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不过从吴晓灵的表态中可以看出,必要时候证券法可以为注册制做“特殊安排”。所以证券法修法并不存在障碍,也不存在延后的问题。亟待扫除法律障碍

然而,贺强坦言,当前实行注册制客观上还存在法律上的某些障碍,即使今年顺利完成证券法修订,由于缺乏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两个角度的相辅相成,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不可避免地会跛足而行。

“注册制需要系统配套,在注册制下如果出现公司造假,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谁应承担责任,交易所与监管者没有查出信息披露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谁应当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怎么赔偿,投资者赔偿制度应如何发挥作用,对造假者应当怎么惩罚,如何严惩。投资者如何利用诉讼维权等等这些都应当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贺强表示。

对此,贺强认为,修改证券法后,应当抓紧制定有关注册制的实施细则,将注册制实施细则与新的证券法对接,使注册制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认真解决市场中的股市三高问题,想方设法降低股市三高,降低发行人的欲望,降低股市的投机性,增强市场的投资性,维护市场的健康环境。

贺强特别提到,实施注册制必须具备体制条件。把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实际上是证监会将IPO审核权下放至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

据了解,今年初上交所进行大规模人才招聘,尤其是法律、会计等人才是招聘重点。有分析称,上交所是为注册制推行时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做准备。

“由于我国沪深两家交易所归证监会领导,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机构,这种行政体制障碍如果不进行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注册制。”贺强指出。

对此,贺强在提案中提议,应清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体制关系,推动证券交易所组织制度的改革,从会员制改为公司制,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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