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3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3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5年2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企行政与商业公务行为应理性界定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国企行政与商业公务行为应理性界定

(上接G01版)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列入成本的商业公务支出,不应列入行政监管范围,而作为行政接待支出,自然应视为行政监管范围。八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公务行为的,不应把企业经营行为作为重点。简单地用八项规定套企业的商业行为,非常容易造成法律错位,也容易伤害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什么经营活动都用行政规定去衡量,弄得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不是改革的本意。

尽管我们对中粮子公司奢侈品酒会定性是商业行为,但不可否认中粮子公司的国企性质。如果这发生在民企,是不容置喙的。这场“品酒会”之所以引起近几日的舆论大波,正是因为中粮集团的国企身份。确有一些国有企业顶风违规,特别是种种权钱交易的胆大妄为挑衅八项规定,试图继续享受“公款不花白不花”的腐败乐趣。对于这种丑行,社会舆论必然会高度警惕。作为国有企业,即便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本着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在花费上也应该有所克制。八项规定中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要“厉行勤俭节约”,对于经营活动也是适用的。这不仅对中粮子公司是个警醒,对所有国企也是个警醒。

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化,随着国企反腐败的深入,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国企分类任务更重了。对企业功能的分类完成后,对企业行为的分类也要抓紧进行。这个问题自是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的内容,制定政策的人责任也更重了。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