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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            论衡
 

2015年2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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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不一定直接导致过劳死或自杀,但是,长期的加班之劳动强度,却可以导致员工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可以导致过劳死或自杀。在这方面,富士康的“自证清白”恰恰坐实了“祸由己出”。

富士康误解了员工的“自愿加班”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鲁扬

富士康误解了员工的“自愿加班”

日前,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在全国总工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批评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批评,富士康公司表达了强烈不满,并请全总领导“走基层,看一看”。“富士康公司的声明其实自证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律专家张喜亮研究员透过富士康公司的声明:“员工希望能够通过加班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分析认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员工更希望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通过辛勤的劳动获得合理或更高的收入。铁道党校研究劳动关系专业李强老师也认为,即便是员工自愿,超时加班或加班常态化也是违法的。

让我们看看富士康公司的声明:“员工希望能够通过加班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企业又要确保员工加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直以来都是所有制造企业面临的挑战。”由此可见,富士康把员工“自愿加班”与国家法律对立起来,并且是企业“面临的挑战”,这就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是在假借员工的“希望”,冲击法律的底线,这也反映出富士康对法律的藐视心理,富士康的态度及其用心应引起高度警惕。

在富士康的一些说法和做法中,还有公之于众的比如“富士康对员工加班问题一直都执行严格的系统管控政策。”“严格执行‘六休一’政策,给予员工充裕的休息时间”。这又不难看出,富士康严格执行的不是劳动法律政策,而是他们自己的系统管控政策,是法律意识的淡漠。

众所周知,“六休一”并非企业工时制度的常态,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工时制的常态是“五休二”。富士康公然把“六休一”称之为“充裕”休息时间,简直是掩耳盗铃。

按照李强老师的解释,劳动法律政策规定,周工作40小时,月累计延长工时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日工作8小时的话,“六休一”必定是超出了标准,即便是富士康依法支付了超时工资,如果这是他们的政策常态的话,也是严重违法行为。张喜亮也强调:超时工作必须给予员工补休即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如果有充分理由而不能补休时,才可以加班工资补偿。这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常识。而富士康把众所周知的过劳死和自杀案的事实,概括为“不幸事件”,足以证明其拒绝反省的心态。

加班不一定直接导致过劳死或自杀,但是,长期的加班之劳动强度,却可以导致员工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可以导致过劳死或自杀。

对于富士康所说的“我们还远没有做到完美。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也不要忽视企业的成长和进步”之词,张喜亮和李强老师都认为,努力、成长和进步都不能说明允许员工长期超时工作不是违法行为。

我们也听说富士康的老总郭台铭先生,工作起来是“蛮拼”的。郭台铭先生也希望其员工和他一样“蛮拼”,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富士康不改变现行的企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在祖国大陆,还是在其他任何法治社会,“血汗工厂”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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