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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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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全面升级的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达萨

深入解读全面升级的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的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快两个月了,虽只声称是对2007年8月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修订版,但做出多处补充、修订、简化和提高的《管理办法》不管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做到了全面升级,内容焕然一新,监管视野更上一个新的高度。笔者凭借多年从业经验以及亲身参与的经历,认为这些改进都适应当前市场实践特征、顺应当前市场发展趋势,而且在很多地方借鉴和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是一部相当成熟和完善的债券法典。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自然是为了顺应今年关于缓解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支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然而局内人都知道,主导此次办法修订的证监会债券监管部其实几乎在甫一成立即已开始着手此事,经过多少努力与艰辛才化成今天这部力作。回首2007年8月试点办法颁布后的近7年多时间,公司债券市场不但始终无法跟上其他三个债券监管机关所管辖的市场发展,而且其差距越来越大。经过多年发展,发改委旗下的企业债券已稳定在年发行量5000亿以上的水平;交易商旗下的中票和短融也早已轻松破两万亿的年发行量大关;就是相对小众的金融债券也迅速发展到年发行量3000亿以上的水平。反观公司债券,在最高峰的2011年和2012年也不过2000多亿的年度发行规模,之后甚至不能保持增长。个中原因复杂,但至少也反映出试点办法在运行多年后在诸多方面已逐渐无法跟上市场变化,而这些不能适应新市场形势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例如发审委审核制度;例如试点办法没有把债券交易纳入体系;例如对于发行期的约束等等。内忧外患之下的痛定思痛,经过长期、大量和反复的论证,在听取市场参与人士的建议以及征询其他债券监管机构意见之后,本《管理办法》最终得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成为促进市场发展里程碑式的壮举。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共有五大突破。

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放宽发行条件。《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这是本次《管理办法》的最大突破。其发行主体甚至包括商业银行,这宣告证监会将全面介入中国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市场,其与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竞争则更加走到台前和更白热化。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则是增加了一个在交易所融资的机会。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暂时不能被包括在内,因此直接受益的将是那些大量发行中票的企业和目前少数发行企业债券的大型国有企业。我们预计将有部分上述企业会考虑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给公司债券市场带来增量。

2、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合理审批放权。除了传统公开发行之外,《管理办法》对非公开发行专门作出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只需在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流程方便快捷。按照当前规定,只有评级在AAA且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可以覆盖1.5倍债券利息以上的公司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否则将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这一点很好的对债券发行做了分类管理,使得个人投资者既有机会参与债券市场,又不会因为缺乏专业判断力而盲目购买债券。这种管理方式跟国际是接轨的。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债券发行也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方式,给了企业和承销机构以更多更灵活的选择权。美中不足是非公开发行部分只能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转让交易,使得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增加发行成本。(下转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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