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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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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次违法排污
将被直接关闭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玮英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企业多次违法排污将被直接关闭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对于各方热议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4个配套办法与新修订的《环保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严格执法成新常态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在4个配套办法解读会上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同时,4个办法没有给环保部门设定审批、审查、验收等权力和职责。排污者则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1月4日,新《环保法》实施首个工作日,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两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了查封。这可以看做是广州市实施新《环保法》向污染宣战的第一幕。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光明村三窿的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原为广州宝晨甲酯有限公司,为2014年广州挂牌督办企业。2014年初,环保部门对宝晨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经营废矿物油加工一案依法进行了查处,因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白云区环保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10月中旬,该公司变更经营者后继续违法加工废矿物油。“出现了同一地方再次违法排污现象。”广州市环境局监察支队支队长郑则文解释道,“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代表人的变更直接带来义务主体的变化,造成了新的违法。”

那么,难道说违法排污企业换个马甲就可以再次违法排污并且逃避制裁?郑则文直言,“过去部门间沟通协调不足,在执法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盲区,”同时,也与违法排污企业所处地比较偏僻隐蔽有关。

但这些在未来将不会发生。郑则文告诉记者,过去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只能按照国家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提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实上,也造成时间漫长效率低下等现象。从某种角度来说,更是对环境违法的束手无策。而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手段,使得环保部门可以斩断污染源。按日计罚无上限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对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则为全新制度。《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取消验收环节,企业则为真正主体责任。曹立平解释说,企业超标排污,环保部门做出处理要求企业停产整治。之后,企业需要公告其整治方案,同时报给环保部门。整治结束后,企业需要公告其相关的建设信息、整治工作情况,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且报给环保部门备案。那么从备案之日起,环保部门就认定其整治解除,可以正常生产。但是正常生产后当时或者第二天或者某一天,环保部门督察时发现没有达标排放,那么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关闭,这涉及企业生存与否。

而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处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处罚可以并用。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曹立平表示,“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空间。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曹立平举例说道,30天以内,环保部门任何时间可以以暗查的方式进行督察,看企业是否立即改正。如果还有同类型违法排污行为,假如环保部门是第20天进行的检查,那么将按照前20天原罚款额度累计,按照之前20万元额度,20天就是400万元进行处罚。而且在这次检查期间环保部门还会下达立即改正的通知,并作出连续处罚的决定。如果下次又一个30天以内,环保部门又进行督察,发现企业又没有改正,则将再连续多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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