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2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2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12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称《国资法》修改应与顶层设计交叉进行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赵玲玲

专家称《国资法》修改应与顶层设计交叉进行

日前,有消息称国资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修改意见。对此,《中国企业报》记者向国资委内部人士进行了求证,其向记者表示,“确实听说了此事”,并称“法律是规范制度的最高准则,《国资法》不明确就无法依法治企。目前的《国资法》确实还有需要完善之处”。“此次提出的《国资法》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不包括金融、资源以及文化等领域的国有资产,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不全面的。《国资法》首先要在内容上具有全面性,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该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们的《国资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出资人的定位矛盾。例如国资委和财政部是两个出资人代表,到底谁说了算,职责并不清晰明确,很容易在法律上造成混乱。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条款需要修改。”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就已经将《国资法》确定为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直到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国资法》依旧没有出台。

2004年,《国资法》被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5年立法规划。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9年,《国资法》开始施行,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将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明确地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起草《国资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的经济效益,通过法律来规范管理各类国有资产,使得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上述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但是,以前的《国资法》推出得有些仓促,多年来,《国资法》也一直在进行修改。但是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很多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据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证实,现在修改《国资法》还没有被提上日程。在他看来,毕竟国家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以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办法等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去修改《国资法》,思路也不够明确。

对此,北京现代产业研究院院长彭剑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了暂时不要修改《国资法》的意见:“目前修改《国资法》的条件还不具备。现在正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时期,在此问题上需要有新的实践依据,更需要对国有资产分类重组混合经营等一系列问题明确。在这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仓促修改《国资法》,很容易造成法律的再修改。”

“按照国有企业国资改革指导意见的顶层设计,将会有数十份文件要出台,这些文件都会具有一些政策性的成分,将之形成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资产管理法能够稳定较长一段时间。”彭剑彪说,“我的意见是缓一缓,起码要等到国家的一系列改革指导政策、制度以及方针都明确以后再改,现在改有点操之过急。”

“现在我们并不一定是完全地依赖中央的文件要先出,而是应该要条件成熟一个出一个。”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这几个文件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也有可能互相交叉。但是改革的大文件,即顶层设计的方案出台后,制定和修改国资监管文件才具备政策环境与实践基础的条件。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由全国人大专门组织一个文件起草小组,从现在开始就投入工作,法律文件与改革的文件在实践中交叉进行、互相补充。不能等所有的这些文件都出来再进行。《国资法》可以后出,但是行动不能后进行。”上述人士补充道。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