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应以捍卫法律尊严为前提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桂来保
安全生产监察应以捍卫法律尊严为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两个章节专门提到了“安全生产”,并在第三章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行重点部署,从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等多方面进行重点阐释,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等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察执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建立良好、规范的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稳步推进煤炭行业法治企业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高监察效能
安全生产监察要由注重监察覆盖率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在提高监察效能上取得成效。
要对矿井实施精细化监察,认真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结合平时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了解的情况,制定具体现场检查方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周密细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逐一作出处理。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要规范执法程序,坚持“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二要规范处罚标准,认真分析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情节程度、补救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三要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要创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提高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建立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公正、严格。转变执法方式
安全生产监察要由传统的安全监察方式向运用科学执法手段转变,在监察执法方式上取得成效。
一是抽查暗查常态化,敢于发现问题、敢于执法,严厉查处现场违规违章指挥、作业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二是安全监察信息化,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加快安全信息反馈速度和整改质量,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与司法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强化事前的预防控制,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轨道;三是执法监督常态化,向社会公开执法标准、依据、程序,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将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实施、执法文书的制作与评比、重大隐患跟踪督办等纳入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建立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问责方式和程序,视情节严重,作出分别处理。
安全生产监察要由单向监察执法向“开发性”、服务式的执法方式转变,在执法理念上取得成效。一是开展矿长“谈心对话”与安全宣传相结合,提高安全监察的亲和力及凝聚力。二是坚持专家会诊服务与安全监察相结合,提升安全监察水平。三是坚持整顿与关闭相结合,促进煤炭煤产业升级。完善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察要由事后查处向主动积极预防转变,在完善安全监察机制上取得成效。
除了做到安全事故预防科学化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更重要的则是要做到监察执法分析制度化,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矿井,在督促事故矿井落实防范措施的同时,对辖区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做到举一反三,达到“检查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安全生产监察要由注重对煤矿企业执法监察向落实地方政府、企业集团公司、煤矿企业三方安全责任一起抓转变,在推动安全发展上取得成效:一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坚持依法治安,依法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坚守法律法规“底线”,敬畏法律,强化“红线意识”,推进法治企业建设。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加大对资源整合矿井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规范私人投资,严防私挖滥采,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针对兼并重组整合遗留的难点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法予以解决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煤矿健康有序科学发展。(作者系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