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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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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外派监视会制度助国资监管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国企外派监视会制度助国资监管上新台阶

(上接G01版)

据了解,外派监事会目前主要行使四项职责: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外派监事会的主要监督手段可以简要地概括为查、看、听、询、访、评、析。即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

上述人士对记者介绍,相较于作为股份公司内部监督组织的监事会,外派监事会更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是独立性。除了职工监事外,外派监事会成员都是专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被监督企业没有任何身份隶属关系;而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这些制度设计确保了外派监事会与被监督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责任边界清晰,保持高度独立。

其次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由国务院任命,如纪晓楠、杨坚等人,专职监事也都是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由国资委任命。这也直接决定了监事会直接对出资人负责,因此也就有了开展国有企业监督的体制优势。

第三是综合性。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运营、保值增值以及负责人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涉及企业资产、人和事等多个方面,检查链条由集团总部延伸至各级经营实体,是一种综合性的监督方式。

第四是深入性。外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都是长期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列席各种会议,调阅各项资料,勘查各个现场,听取各类人员的反映,根据需要还可以深入到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这使得外派监事会能掌握大量的一手信息,较好地解决了出资人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第五是灵敏性。自2007年开始,监事会就调整了工作方式,开始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并强化了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企业的重大信息,成为国资监管一线的“侦察兵”和“纠察队”。

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共有113家,国资委向其中112家派出了外派监事会,仅上海贝尔由于是合资企业尚未派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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