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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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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外派监视会制度助国资监管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赵玲玲

国企外派监视会制度助国资监管上新台阶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事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二是部分企业保值增值压力较大,三是部分企业投资问题显现,四是部分企业改革发展任务艰巨。

国资委内部人士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是国资委首次对外公布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检查情况,外派监事会充分发挥了其自身的监察功能,这些问题确实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而在近期召开的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听取了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并对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强调,要创新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打造“阳光央企”。

“相信社会各界对监事会早已如雷贯耳,但是对外派监事会却是相对陌生”,上述人士指出,“外派监事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创新。但是其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具有何种职责,发挥何种功能,如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等等,大家可能都是一知半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外派监事会,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其前身是1998年开始实行的稽查特派员制度。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稽查特派员制度建立。

1999年12月,《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监事会制度。

2000年3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向部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2006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监督,并强化了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中央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近年来,监事会逐渐由事后监督到当期监督、由境内监督延伸到境外监督,适时开展了专项检查、集中重点检查、境外国有资产检查以及综合分析等做法,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取得的成果也更为显著。(下转G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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