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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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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民企资产拍卖案
缘何十四年执行未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徐志成

一家民企资产拍卖案缘何十四年执行未果?

该企业原办公楼被拍卖后正在招租

安阳恒温设备总厂原负责人姚洪荣向《中国企业报》记者反映:他的企业资产在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拍卖中,本来一处的资产被多次分割拍卖,使其经济收益严重受损;同时法院在处置企业资产中,剥夺了他应有的知情权及其生活基本安置费,导致其企业资产处置问题至今14年未果。对此,《中国企业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资产评估报告

没有送达当事人

上世纪90年代初,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由一个小型加工厂发展成为一个资产3000多万元的知名企业,1995年被评为AAA企业,该厂负责人姚洪荣在1990—2002年当选为安阳市龙安区政协委员。

然而,到了上一世纪末,由于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外地产品冒牌不断,终使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的企业效益受到重创,截至1998年年底,该厂外欠债务600多万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纷纷起诉到法院,随后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当时,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先后有9起案件在当地法院被判决,最后统一集中到安阳市中院执行局执行。

资料显示,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原安阳公安局铁西分局院内房地产,二是设备厂厂区房地产。其中,原安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院内财产包括土地4.3亩和房屋94间,是该厂于1996年10月22日以166万元价格购买的。

“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应经过相关部门公证,当时曾有人拿230万元购买这块资产;但这些资产在2000年7月22日拍卖时,仅被评估为138.6万元。”姚洪荣惋惜地告诉记者。

姚洪荣告诉记者:“拍卖企业资产,按照法律程序应书面告知我们,并可让我们参加竞买活动;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这些资产时,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让我参加拍卖活动,一直到2001年3月12日,我才接到法院拍卖企业资产的评估报告。”

对此,安阳中院称在2000年5月19日、6月15日对姚洪荣的询问笔录中,告知了姚洪荣委托评估的事实和评估结果,并专门征询了姚洪荣对评估结果有无异议,姚洪荣明确表示没有意见。记者发现,在2000年5月19日笔录中有“有异议你提出来”、6月15日笔录中有“对价格有没有异议”内容。

但姚洪荣辩称:“这两句话是法院后来添加的,我并不知情。”

姚洪荣代理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长贵律师认为:“两次笔录中均未出现具体评估数字,连起码的数据都没有,法院即便告知了姚洪荣也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当场”。

针对此事,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曾介入调查,并在事后形成的《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10)1号文件中认定:资产评估报告没有送达设备厂负责人姚洪荣,剥夺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

企业资产

被多次分割处置

该案卷宗资料显示,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厂区资产包括办公楼7层、北门房、南二层楼、北配楼、伸缩门、木器加工车间、车库、门房、垂钓乐园、无塔供水房、小办公室、展厅及后院独院两座等多项资产,土地实际使用面积9227平方米,建筑物面积总计12240平方米。1998年4月30日,上海新世纪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2419万多元。

自2003年至2008年,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资产先后被四次评估五次处置。其中,第一次评估和处置:2003年5月12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办公楼、北配楼两栋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606632元,评估基准日2003年4月25日,有效期一年。2003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安阳农行、赵秀莲与被执行人设备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评估资产价值6573562.4元全部抵给农行,农行在抵债资产变现后优先给赵秀莲75万元,设备厂不再承担75万元的还款义务。

安阳中院2003年11月19日下发裁定,确认和解协议内容;由于多种因素该协议并未得到履行;2005年11月16日,在姚洪荣并不知情、也没有对以上资产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利用失效一年零七个月的评估报告,“他们只是在原评估报告上手写添加上办公楼1—7层各楼层面积及其单价、1—2层总价、3—7层总价及楼台地面的面积及价值等数据,并且手写部分无任何签字和盖章,他们在2003年11月19日,把扣除办公楼一、二层及土地和附属设施后的剩余资产,重新裁定给安阳农行。”姚洪荣说。

第二次评估及处置:2006年5月17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办公楼1—2层、前院北门房、前院南二层楼、后院独院东户、后院独院西户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3015518元;2006年9月21日,法院在未通知姚洪荣的情况下,以21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秀芹。

第三次评估及处置:2007年3月28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塔供水房、小办公室、展厅、门房、厂大门、部分土地、变配电设备及线路、机井、无塔供水及部分输水管道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46830元,于2007年5月24日,以18万元的价格排名给另外业主张秀芹。对此,安阳中院未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前也未告知姚洪荣。

经过4次处置后,安阳市恒温设备总厂厂区只剩下孤零零的3层框架结构车间,其占地面积1214.35平方米,建筑面积3224.55平方米。2008年8月21日,评估机构对此车间及占用土地评估为348.5万元,但因车间周围已无出路无人购买,最后以124万元价格卖给张秀芹。

对此,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后形成的检察建议书认定:“分割评估拍卖违法”,“分割拍卖的结果导致无人竞买,最终只有一个人廉价收购,把价值1000万余元的资产,仅拍卖变现364万元,致使资产价值严重减损,给农行、信用社及被执行人造成严重损失”。

生活安置费

大部分被他人领取

2007年12月2日,姚洪荣一家四口迫于生活需要,向法院申请将最后一次拍卖款18万元作为搬迁安置费,申请得到了安阳市中院的同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处分审批表》有记载。

2008年元月3日,法院办案人员提出“将拍卖款18万元退给被执行人,让姚洪荣一家四口作为搬迁安置费”。2008年元月2日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中,也记录了上述合议结果;但姚洪荣向记者介绍说,他申请的18万元生活安置费,有13万元被案外人员张建国领取,他只领取了剩余的5万元。

姚洪荣告诉记者:“当时,办案人员强迫我同意把13万元给张建国的,不同意的话一分钱也不给我,我是事后才知道他们在当天的合议笔录中增加了一句话‘从中支付张建国13万元’。”

张长贵律师认为:“姚洪荣在全家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生活安置费是姚洪荣全家生活的基本保障,法院不应该让其他人领取。”

对此,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10)1号文件中认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

“建议你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纠正;对在办案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在30日内函告我院。”但时至今日,姚洪荣反映的问题仍未解决。

针对姚洪荣反映的事实,《中国企业报》记者于2014年9月19日,前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

记者首先跟主管此案的杨学军院长联系,但杨院长手机无法接通;随后记者用短信形式告知他采访事宜。

杨学军院长在回信中告知记者,采访事宜应跟院宣教处陈海雷处长联系。

在陈海雷处长办公室,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并把采访提纲交给他,并要求安阳市人民法院对采访提纲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陈处长答应跟领导汇报一下再说。

9月22日上午,当记者再跟陈海雷处长联系时,采访电话被陈处长当即挂掉;随后记者马上用短信形式告知陈处长,请法院就采访提纲进行答复。

如今,采访已过去将近一个月,安阳中院及陈海雷处长没有任何信息反馈。

要知安阳恒温设备总厂资产拍卖事态发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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