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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            法治中国
 

2014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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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垄断需要合力———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蒋皓

破除垄断需要合力———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

“《反垄断法》为破除行政垄断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不论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讲,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运用《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日前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

《中国企业报》:《反垄断法》实施六年以来,不断有大案曝光,但民营企业始终感觉到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什么原因?

黄勇:对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适用《反垄断法》,这是法律的本意。《反垄断法》作为一部新法,从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执法与守法之间势必存在磨合期。实施六年来,反垄断执法开始步入常态化、日常化阶段。

此前,各级政府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顿行政垄断,效果有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国务院近来也屡次发文要求地方政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论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讲,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运用《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是更为妥当的选择。《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破除行政垄断需要合力。在当前经济转型期,还需要包括财税制度改革、人事改革在内的综合性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清除行政垄断的制度土壤和体制空间。《中国企业报》:“法治”的思维如何贯彻在简政放权的经济改革中?

黄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首先就要放权,而且是“依法地放权”。目前,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放松市场准入。这一放权的过程也必须要法治先行。

例如,近期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是把事先审批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转变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改革遵循了先修改公司法后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顺序,符合法治的要求。

政府放权之后,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和加强市场监管,都要遵循法律程序。“法制”不等于“法治”

《中国企业报》:四中全会把“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它的意义?

黄勇: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要落实经济发展的目标,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是不可能实现的。早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次将法治和市场经济联系起来。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继续强化这种联系,反映出立法者对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

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治经济。尽管我们现在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备,法律制度相对先进、有前瞻性,但是法律齐备的“法制”并不等于依法治国的“法治”,我国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很大的差距。

要实现法治,需要不同主体之间共同努力。一方面,企业需要遵守法律,及时地、经常地内部合规;另一方面,需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权力必须在法治环境下运行,“权大于法”的做法将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没有民主和依法的决策程序,行政决定即便能够实施,也仅停留在形式上。此外,还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配套法律措施要跟进

《中国企业报》:我们也提到让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企业,离不开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的及时跟进。那么,目前的进展怎样?

黄勇:整体上讲,相关的配套法律已经跟进了。比如今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现在最主要问题不在于立法、修法,而是政府的执法。各级政府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既要避免行政不作为,也要避免不合法的行政裁量。《中国企业报》:一旦政府的公权力滥用,企业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

黄勇:实际上,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而企业真正能够胜诉的可能性更小。当然,也有企业胜诉的案例。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权大于法”、“政府权力过大”有很大关系。要避免权大于法,必须要行使第三方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比如,法院如果公布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率,公众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判断司法对于政府公权力的监督情况,从而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中国企业报》: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靠“法治”来协调?

黄勇:现代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合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在某种程度上比政府的法治意识更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企业产生纠纷。大部分企业都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来解决纠纷。这就是法治在纠纷解决层面的体现。

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于企业而言,更加完善的司法环境无疑更有助于纠纷的及时、高效、公正解决,有助于减少诉讼对涉诉企业经营的负担,有助于抑制政府对企业的不合法干预,使法律真正成为企业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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