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盐政垄断:国标地标冲突超20年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汪晓东
拷问盐政垄断:国标地标冲突超20年
河南省新郑市跨区用盐事件最终以盐务科长被停职、稽查队长被撤职而落幕。然而,舆论风向骤变,不仅让实行多年的食盐专营面临诸多质疑,也对已放开近20年、始终未能在地方得到普遍执行的工业盐政策遭遇连连拷问。“1995年,国家实际上已松绑了工业盐专营制度,即便是这样,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合法购入的工业盐仍然被盐务局查扣。近几个月来,虽经政府多次协调,却始终无法得到盐业部门的‘谅解’。”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明发(化名)无奈地表示。
从今年8月以来,他多次拨打临沂市“12345”政府热线,但兰山区盐务局给予的答复依然是:按照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决定查扣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5.9吨工业盐,并处7800元罚款。
违法经营工业盐?
两公司联名“喊冤”
李明发不解的是,按照山东省物价局以及山东省政府放开竞争性商品的规定,该公司客户五泉肉兔合作社有合法工商登记,却被临沂市兰山区盐务局以违法经营工业盐为理由下发行政处罚书。
李明发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各个产盐大省,类似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被盐务部门强行查扣、莫名戴上“违法经营”帽子的案例屡见报端。
集盐务法规制定与行政执法于一身的盐务部门屡屡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营企业发生冲突,也处处触动央、地关于盐务执行的不同标准。具有合法身份的民营企业怎样才算合法经营?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工业盐的经销到底执行哪套标准?李明发至今也没能搞清楚。
2014年8月17日,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用于皮毛加工的5.9吨工业盐被兰山盐务局查扣,为行政执法“保驾护航”的还有当地的派出所。
此前,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为五泉肉兔合作社送去6吨工业盐,由于手续合法,李明发认为,盐务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查扣该批工业盐。
李明发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仅两天后,兰山区盐务局以临沂五泉肉兔合作社购入工业盐为由,拨打“110报警”,强行从五泉肉兔合作社拉走工业盐5.9吨。
但让李明发不解的是,既然该批工业盐不合法,兰山盐务局却不让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签字,只是强令五泉肉兔合作社签字。
李明发告诉记者,五泉肉兔合作社认为,工业盐是用来腌制兔皮,作为皮毛加工的原料,其手续合法,因此不愿签字执行。
兰山区盐务局在此后的四五天时间里,先后数次到五泉肉兔合作社强行要求签字,并下发罚款7800元的处罚决定书。
李明发告诉记者,对于处罚决定书,兰山盐务局认为,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此无关。但在配合执法做完笔录后,该盐务局转而要求李去处理违规购销工业盐一事。“兰山盐务局的做法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经营。”李明发告诉记者。
李明发说,事实上,按照国务院1990年相关条例和有关部委1995年的相关通知,除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外的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而这个‘指导’已让众多民营企业受伤不已。”李明发感叹,20多年来合法购销工业盐在盐政部门看来却处处违法,地方如此解读国家盐务放开,他实在无法理解。
8月份之后,临沂松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五泉肉兔合作社多次拨打“12345”政府热线,要求政府与兰山区盐务局协调,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被查扣工业盐。
但让人遗憾的是,兰山盐务局最终还是按照相关盐业管理条例对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只是开始,至记者采访结束时,李明发打来电话说,作为五泉肉兔合作社的供货公司,兰山区盐务局10月23日到他的公司下发处罚告知书。“我该怎么办?”他顿时没了主意。
纠结的行政执法
近些年来,盐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越来越受到各方的质疑。
兰山区盐务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也不得不承认盐务系统存在政企不分的现实。
但在他看来,五泉肉兔合作社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9条以及《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五泉肉兔合作社作出罚款7800元的行政处罚是有依据的。
中国反盐业垄断第一律师邹佳来认为,对于盐政执法的依据,是经不起推敲的。
他曾对媒体表示,盐政执法的盐务管理局,从法规上也经不起追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一宪法性法律规范,其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盐务管理局其实都未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这些盐务管理局根本就无法被认定为行政主管部门,更无法获得行政执法许可。
北京中煌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认为,既然没有获得行政执法权,而在事实上,各盐务局却在依法执法,这不免让人觉得纠结和奇怪。
一个问题是,在李明发看来,五泉肉兔合作社的手续是政府核发的,购销工业盐亦是合法经营,而兰山盐务局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以涉嫌违法为理由,强行拉走工业盐,盐务部门不配合政府协调,这背后究竟是谁给了他们权力?
而兰山区盐务局认为,该局是兰山区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和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合法,同样,按照相关规定也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在兰山区盐务局给记者提供的一个盐业申诉案例中,由邹佳来代理的青岛北方盐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临沂市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场。但这是否可以证明盐务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值得一体的是,2013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桩争执达十年的工业盐经营案却做出不一样的终审判决:工业盐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撤销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即现在的广东省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十年前没收的原告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工业盐1164吨。(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