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午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在所有权上家族核心成员一股独有,经营权上以互相制衡为导向的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三权分立,以选举的方式实现立宪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
孙大午:我的依法治企试验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孙大午:我的依法治企试验
“十八届四中全会定调‘依法治国’,是因为‘官大于法、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特权现象泛滥。我理解,‘依法治国’的核心其实就是‘依宪治国’,把权力关进笼子,完善和强化宪法的实施,深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0月24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发布后,河北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第一时间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大午集团是一家私营企业,十年前在企业内部推行了私企立宪制度。“大午集团的私企立宪制度本质上就是依法治企。家族企业一旦形成规模,最让人担心的不是职业经理人的缺位,而是家族成员的越位或是创业元老们形成的特权。私企立宪对企业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进行了分权、确权和限权,并确定了企业治理的十六字方针: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目标明确、赏罚分明。”孙大午说。
“谁当家谁是老板”
甲午之年,孙大午六十岁,大午集团也已到了而立之年。当下的大午集团已是一个拥有十五个子公司和两个合资公司,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固定资产10多亿元,年产值20多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
用知名经济学家童大焕的话说,孙大午用“私企立宪”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让有能力的人创业,让没能力的人享福”的梦想,并且在一片盐碱荒滩上建起了六千人的“大午城”,员工来去自由,工龄一年以上的员工即有董事会高管的被选举权。开放、自由的制度不仅实现了权力的顺利接替,而且激活了人的能量,企业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外债,规模虽不算很大但是每年增长的势头良好,甚至远赴海南等地建立分厂,资金则源源不断回流。
大午集团正是用“私企立宪”的制度,通过选举的制度安排来维持公司与家族的平衡,达到家族企业的内部和谐,既保持企业组织的活力,又保持家族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模式的外化效应,则是企业中的非家族成员能得到相应的激励,企业也因此得到新鲜的、非家族成员带来的活力。
大午集团的企业高层、子公司领导人都实行了竞争(选)上岗,将“谁是老板谁当家”变成了“谁当家谁是老板”。这也使得大午集团这个三十年的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在私企立宪的制度下,集团高层及子公司的领导人都在依法有序的更替,任上的和准备竞争上任的都在倾心打造自己的团队,呈现出团队精神和前景美好的局面。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国际家族企业学会会员裴蓉表示,大午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在所有权上家族核心成员一股独有,经营权上以互相制衡为导向的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三权分立,以选举的方式实现立宪的家族企业治理机制。整体传承是大午模式的特征之一,也是大午模式实现企业立宪的重要前提。
私企选举并不常见
提起孙大午,就不得不说他十年前那场牢狱之灾。2003年,孙大午涉嫌“非法集资”,祸端缘起于为解决鸡饲料而向乡里乡亲借玉米。后来周围村庄的农民都把粮食存放到他这里,企业给打借条。半年后新粮食收获了,这些存粮如果仍然不需要取回去,就按国家的收购价变现,就高不就低。以这样的方式,在没钱办企业的日子里,孙大午夫妇跟农民以实物交易解决了养殖的原料问题,资金也盘活了,也就有了“粮食银行”的称号。
也正因为此,不测风云降临到孙大午的头上。那年,集团的所有高层,包括大午三兄弟全部被抓进监狱。大午集团几乎遭遇灭顶之灾。仓促中,大午的长子孙萌、侄女刘平,当时都只有二十几岁,不得不紧急接手企业。孙萌后来回忆说,那年他已经办好了出国留学的手续,在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中,他被迫放弃了学业,紧急中挑起了企业的重担。
幸运的是,被羁押158天后,在“判三缓四”的结果下,孙大午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重获自由的孙大午开始思考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制度建设。一年后,“私营企业君主立宪制”在大午集团试水。
大午的“私企立宪”则包括:集团设立企业宪法,在企业宪法下,设立三会联席制度,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会(经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产权的传承和企业的运营,重大决策由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的“联席会议”裁定。而核心领导层由企业全体员工选举产生,正式员工都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按照规则,董事任期两年,董事长和总经理任期四年,均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还可分别提名配备若干名副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并立并行,相互制约。
这样的私企立宪、集团内部公开选举制度在很多民营企业中并不常见。通常所见的选举发生在政治领域的比较多,国际上的家族企业也很少有选举一说。只有日本的丰田等少数企业是靠选举来推选领导人。而欧美的家族企业里普遍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运营企业。
大午集团的选举模式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童大焕说,孙大午的模式,保证了自由开放公平的竞争制度,加上集团自发生长的力量,更符合事物自身发展的逻辑和规律,也因其自由、开放而更加平等、更加持久而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