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残联:
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法制建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江丞华
内蒙古残联: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法制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务审计人员培训班现场
没有行政执法权一直是困扰中国各级残联工作的难题。而针对这一难题,内蒙古残联的探索与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加大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内蒙古残联正在努力加快自治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制建设及队伍建设。因为,法制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依法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内蒙古残联就业中心阚副主任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内蒙古残联
确定为执法单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批准,内蒙古残联被确定为《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并在通过法制办相关考试后为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此项工作为加大自治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力度提供有力保证。
为增强机关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统计局、劳动监察局联合对全区12个盟市、两个计划单列市及102个旗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统计执法培训”、“劳动监察培训”,为培训合格、通过考试的工作人员颁发了“统计执法检查员证”,“劳动监察执法证”正在办理中。
此外,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办法》的精神,经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举办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培训班,全区12个盟市、两个计划单列市的32名相关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了由自治区审计厅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证书》。此项工作为规范内蒙古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据了解,内蒙古残联在参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将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的资格认定相关内容纳入办法,确定内蒙古残联就业中心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地位。
“列入执法单位后跟以前有以下区别:一是可以持证到用人单位调取相关人事资料,比如职工总数、残疾职工数、工资待遇等情况,杜绝用人单位在申报保障金时出现瞒报、漏报、错报等现象。这些工作以前很多单位并不配合。二是对保障残疾职工权益有帮助,持证到用人单位协调残疾职工待遇、工作等问题时,用人单位比以前重视了,比较容易解决问题。”内蒙古残联就业中心科长李青跟记者解释。
实际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发展,不仅可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推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开展,对社会扶残助残、和谐友爱良好风尚的形成,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