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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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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是多赢之举

来源:中国企业报  

企业信息公示是多赢之举

(上接第九版)但从长远看,对企业又是利好机会,信息公示可让企业由压力变动力,特别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对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更加有助于企业重塑社会信用,增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珍视企业经营声誉和形象的自觉性,处处、事事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把质量当成企业生命线,从而使企业成长为质量可靠、诚信度可信赖的有责任和良心的企业,最终赢利民众普遍信赖,对企业扩大产品市场销售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使企业获得长久持续发展动力。如此,可形成鲇鱼效应,推动企业整体依法守信水平的提高,从而实现中国企业跨越式发展。

从广大消费者来说,企业信息公示,消费者获得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渠道扩大、成本降低,为监督企业生产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如此形势之下,企业生产品行的优劣,消费者能够了然于胸,这不仅为消费者举报不诚信、不守法经营企业提供了便利,也使广大消费者维权有了充分的依据和足够的信息。这样一来,必然形成有利市场经济格局:一方面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形成,从而处处以确保民众消费利益和消费安全为最大经营目的,在确保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前提下,追求生产利润,自觉抵制造假贩假等坑害消费者行为,主动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成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公示,也让广大企业之间和消费者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有比较清楚了解,对企业相互之间开展经营合作提供很好的选择思路;为消费者对企业生产产品的品质判断有比较准确地把握,有利于做出正确消费决策。这样不仅对企业扩大经营生产和合作有益,也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消费爱好及消费习惯有利。

从监管者来说,企业信息公示,既是简政放权的手段,又是监管部门执政能力的体现,可实现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过去不少监管部门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条例实行后,企业若不真实全面公示信息,既要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也要面临被举报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因而可推动监管部门提高监管责任性和积极性。同时,对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如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要追究其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有利促进建立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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