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30版:中国国资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30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8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棚户区改造
可用公私合营的方式

中国工业节能基金合伙人王永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棚户区改造可用公私合营的方式

《中国企业报》: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将纳入改造规划,并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同时表示将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您对《意见》有何评价?

王永春:棚户区有的属于城市公共区域,有的为国有大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就要考虑避免出现垄断。

具体来说,就是从棚户区住宅、土地流转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开发原则。即采取公开招标,承包和建造,而非行政主导指定企业开发。即使是大型国企所属的棚户区,只要接受政府补贴和特殊政策的改造项目,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避免垄断造成的低效和低质问题。

然后,应该坚持社会化公开原则,具体来说可考虑组建棚户区开发的专门委员会,由政府机关,棚户区居民,棚户区所属企业的代表和专业机构代表组成。在棚户区方案设计论证、招标、建造、利益分配及补充等领域均采取公开听证或征求意见模式,避免过去城市开发中容易出现的暗箱操作等问题。

《中国企业报》:您认为棚户区改造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为好呢?

王永春:我能想到的是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英文缩写为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及其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结成伙伴关系,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营运。它不仅能鼓励企业、融资人、普通大众参与投资,与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同时也能带动更多产业创新。

《中国企业报》:相比其它,这种模式有什么样的优势呢?

王永春:公私合营可解决公营政府负担过重、效率低下等不足,也可解决公共项目盈利性差,民间资金不愿参与或规模不经济型,服务质差价高的问题。常见的BOT模式,即最简单的公私合营形式。

在公私合营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其他公平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并签署特殊合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或机构,再由项目公司承担投融资、建设与经营等活动。在这过程中,政府提供一定有形资源和政策资源,例如投资、补贴金融优惠政策,私营通过建造和运营获得合理利润。

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设施建设中,均大量使用公私合营模式。例如在一些奥运会场馆建设中,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建造场馆。企业获得30年场馆经营权,政府承诺在30年经营期内不分享经营收益。30年后场馆无偿交还给政府,这种模式避免了政府独资建设的过大投资,也解决了企业独资建造经营无法获利的问题,达到双赢。

在棚户区改造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中,均可采取公私合营模式,政府可通过补贴、特许政策以及金融政策方面,提高项目盈利性,鼓励企业参与改造。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已提出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并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如能将上述财政、金融和特许政策同公私合营模式组合在一起,将能更加有利于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同时也便于形成清晰和稳定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结构。避免财政、金融和政策优惠措施的低效性,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管。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