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控制风险
实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专访知名财经评论员柯荆民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莹
完善制度控制风险实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专访知名财经评论员柯荆民
作为配合国务院新“国九条”举措落地的重要一步,证监会和银监会于6月下旬制定了允许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52号文”,尽管文件目前尚未正式下发,但这一消息仍然打破了现有的平静。
中国的债券市场自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后已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两个市场,而从彼时到现在,银行缺席交易所债市债券回购已有17年。
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批准商业银行进行交易所债券回购,但央行事先不知情,“52号文”的下发央行的态度极为关键。
那么,目前的银行间债市运行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央行顾虑何在?对此,《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了知名财经评论员柯荆民。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无发展空间
《中国企业报》:银行间债市是一个怎样的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柯荆民:上世纪末,在全民炒股的背景下,大量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回购的形式进入股票市场。1997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作出决定,要求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另行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当时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NET系统)从事的法人股交易已经难以为继,就在此基础上,改建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银行间债券市场就此诞生。中国的债券市场,也就此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两个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
但是,在我看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货币市场,不能担当资本市场的重任。从交易的品种而言,银行间市场是从短融取得突破的,即一年下的金融工具。而中期票据都在一年之上,本身是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的替代品。某种意义而言,是货币市场从债券品种方面对资本市场的侵犯。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是银行,银行买完债券后,缺乏交易的积极性,造成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活跃度非常低,因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就其实质而言,只是另外一个贷款市场。
目前,证监会的功能主要是从事监管,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而央行由于本身跟银行之间的“旋转门”关系,执法就没有这么强硬,这也是造成现在银行间市场打击债券违法行为不力的主要原因。
另外,银行间市场不适用《证券法》,规则需要重新制订,由于真正的债券短融和中票推出的时间较短,导致制订的规则比较粗糙。可以说,由于执法和立法的原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再进一步发展,已经没有多少空间。
《中国企业报》:您认为,让商业银行重回交易所债券回购,央行会存在哪些考量?
柯荆民:让银行回到交易所进行债券回购,要考虑相关的风险。最大的问题,是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在登记结算方面实行不同的制度。
在交易所市场,由于中证登是所有交易的中央对手方,即所谓的CCP,所有的交易结算风险,都由中证登承担。因此,中证登采用标准券制度,标准券就是债券的担保价值,标准券的值,就是债券的质押率。而银行间市场,实行的DVP结算,中债登只是一个第三方结算实体,不充当任何交易的中央对手方。
就杠杆而言,由于银行间债市实行DVP结算方式,杠杆最多为一倍,而交易所市场的标准券,可放出几倍的杠杆。对监管层而言,增加了对系统性风险的担心。央行认为,如果中债登同时成为交易所债市的登记托管后台,那么现有交易所债市的标准券回购风险,有可能转移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完善相关制度控制风险
《中国企业报》: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柯荆民:具体杠杆倍数增加以及带来的相应风险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制度来进行控制。首先是改进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方法,加强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比如,由于最近佳木斯案等案件显现出城投债项下的假担保风险,中证登最近修改规则,将评级在仅有担保,但评级在AA-下的城投债剔除出质押库,使其不能进行回购,这就大大降低了债券回购的风险。
其次是实际转移债券的占有。之前,在交易所,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没有债券进行转移占有,这样,投资人就可以像青岛港事件一样,将债券重复质押或回购,多次融资。中证登有关债券回购的制度安排已经明确,今后金融机构进行回购交易,应将按标准折算率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进入质押库锁定。这样,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券,将其拍卖或抵债。银行进入交易所进行回购交易后,这方面的措施肯定会更加加强。
另外,加强债券的透明性。投资人应该随时能通过交易所的债券查询系统,查询自己债券的状态,是被质押、被法院扣押,还是完全可以交易;债券的质押权人,包括债券的逆回购方,也可以查询用于担保的债券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