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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7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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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资委
出台《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任腾飞刘红星

兰州市国资委出台《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兰州市国资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兰州市政府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兰州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据了解,该《办法》的内容具体包括“总则”、“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六个部分,对兰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管理进行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坚持依法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等四项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前,须提前15日将股东会、董事会议程及需议定事项的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兰州市国资委、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委派代表参加会议。

对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如何开展,《办法》认为,应在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该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促进决策更加准确,同时也可以更加透明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办法》要求,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了避免决策人员出现以权谋私等问题,《办法》要求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当回避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为了保证决策更加合理和有效,同时保证事后责任归属等问题有据可查,《办法》还规定要对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经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办法》明确指出,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国有企业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据了解,兰州市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检查情况,已经被列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此,兰州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兰州市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情况进行检查,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或免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此次兰州市国资委对于“重大事项”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据了解,《办法》指出,“重大事项”可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或由市政府国资委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国有企业在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决策再报批。报备事项,各国有企业应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特殊紧急情况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其他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兰州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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