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城矿业官司遭遇“过山车”
从仲裁获赔460万到二审败诉赔偿2500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龚友国实习记者潘博
从仲裁获赔460万到二审败诉赔偿2500万渝城矿业官司遭遇“过山车”
二选厂厂区
2009年,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渝城矿业)因联营伙伴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洪川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选矿厂承包费,向攀枝花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赔460万元,然而一年后,洪川桥反告渝城矿业违约,经过两级法院4年审理,最后终审判渝城矿业赔偿洪川桥2500万元。从仲裁获赔460万元,到2013年二审败诉赔偿2500万元,如此过山车式大起大落的判决结果让渝城矿业公司难以接受,2014年5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两次承诺,洪川桥公司均未付款
2007年年初,渝城矿业公司与攀枝花市的刘忠明、谢永杰、李真银三人合资,在四川会理县修建了渝城矿业公司第二选厂(下称二选厂),主要进行低品位铁矿石的洗选经营。经营没多久,刘忠明等3人打算出售自己在二选厂的股份。洪川桥公司刘坤超、刘坤盛兄弟获知这一信息后便提出购买刘忠明等3人转出的股份。
“当初他们主要看中的是我同凉山矿业公司有合作。”渝城矿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说,“2007年2月,我们公司与凉山矿业签订了《参股协议》,能够开采凉山矿业矿权范围内的中、小露天的低品位铁粉矿。而洪川桥就是看中了渝城矿业有这么一个稳定的矿源,因此想购买刘忠明他们的股份,与渝城矿业一起联营二选厂。”在渝城矿业放弃选厂股份优先购买权后,洪川桥比较顺利地获得了刘忠明等3人转让出来的股份,股权变动后,二选厂由渝城矿业与洪川桥各占50%的股份。
200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渝城矿业负责矿源,洪川桥利用二选厂对原矿进行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出售。
据渝城矿业介绍,从联营开始至2007年底,二选厂就陆陆续续的从中、小露天开采低品位矿石36万吨。因为双方对经营款项发生争执,“到年底的时候,我们开始二选厂的财务结算,但是算账的时候就开始扯皮,比如说一个只花了5元的东西,他们报账偏偏要多报一倍,那我们肯定就不干了。”渝城矿业负责人说。
虽然双方因二选厂的经营问题产生了摩擦,但是双方仍愿意继续合作下去,为了避免因为经营上的分歧导致双方互不认账,渝城矿业提出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与洪川桥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下称承包协议)。
承包协议约定,自2008年1月14日起,双方依顺序以三年为周期独立轮流对二选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按约定向对方支付承包费。由洪川桥对二选厂开始第一个3年承包,渝城矿业按每年10个月的生产期向洪川桥供矿30万吨,即每月供应至少3万吨的原矿。
签订承包协议的当日,对双方联营期间开采的36万吨铁矿石,因涉及要交给凉山矿业和当地村组矿石管理费用,洪川桥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1月20日前结算,1月30日付款。洪川桥因到期未给付,在渝城矿业多次催促后,洪川桥又于3月7日再次出具《承诺》“矿石管理费每吨5元,一共36万吨,合计180万元人民币,在3月25日付50万元,4月15日付50万元,4月30日前付清余款”。
先后两次承诺付款,渝城矿业均没有拿到180万元的管理费。而正是这两份承诺中的180万元管理费和36万吨矿石的归属,成为了后面渝城矿业与洪川桥“官司”耗时长达5年的关键因素。
法院认定渝城矿业根本违约 截至2008年3月10日,渝城矿业向二选厂供矿4.2万吨,加之联营期间开采的36万吨,在二选厂不大的场地已经堆放了40余万吨铁矿石,按“合同约定”每年供矿不少于30万吨,渝城矿业就暂时停止供矿,渝城矿业负责人说:“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就是,刘坤超说话不算数,承诺给的钱不给,继续开采铁矿石给他,只会越陷越深”。 而到2008年8月11日,渝城矿业不但没有拿到180万元的管理费,就是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200万元,洪川桥都不予支付。无奈之下,渝城矿业向四川省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洪川桥支付相关费用和违约金。 2009年7月21日,经仲裁委审理认定,渝城矿业履行了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供矿义务,而洪川桥没有支付承包费与矿石管理费,属违约行为,裁决洪川桥赔偿渝城矿业矿石管理费180万元、承包费200万元(2008年1月14日至2009年1月31日),违约金80万元,合计460万元。 渝城矿业持攀枝花仲裁委的生效裁决书,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洪川桥却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2010年7月,洪川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凉山中院)提起诉讼,状告渝城矿业停止向其供矿,没有履行承包协议所规定的供矿义务,并导致其停产造成损失,要求渝城矿业赔偿其损失。
洪川桥诉称,渝城矿业以能够提供可靠矿源作为其联营条件,吸引公司投入巨资建厂,由于凉山矿业终止了与渝城矿业签订的《参股协议》,是渝城矿业从2008年3月10日开始无矿可供的根本原因,甚至可以其他矿源供应时,渝城矿业也仍然拒绝诚信履行供矿义务,洪川桥面临整个投资全部落空的风险。
在一审中,随着案件的审理,洪川桥将自己的损失主张从1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凉山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渝城矿业不履行其供矿义务的根本违约,致使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通过隐蔽承包义务成立条件和矿石管理费的成就条件的恶意仲裁途径图不当得利”,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选厂出让协议书》、《内部承包协议》,判决渝城矿业赔偿洪川桥损失共计2800多万元。
判决书下达之后,渝城矿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上诉,称从2008年1月14日签订承包协议,到3月10日止已经向二选厂供矿4.2万吨,由于洪川桥未按期支付36万吨矿石管理费180万元,已构成先期违约,渝城矿业停止供矿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1月14日和3月7日两次向渝城矿业公司做出的付款承诺,渝城矿业接受了承诺并据此主张权利,应当认为双方已经就180万元款项的支付进行了变更,以双方最后的意思表述为准,即,3月7日承诺的在25日前支付第一笔矿石管理费给渝城矿业,在此期间渝城矿业应向洪川桥提供6万余吨矿石,但,仅仅提供4.2万吨就停止供矿,根据《合同法》67条规定,洪川桥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渝城矿业第一笔管理费行为并不违约。
渝城矿业不履行供矿义务,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94条之规定,四川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内部承包协议》。
在计算洪川桥的直接和预期收益损失上,四川高院采信四川矿业协会提供的洗选利润200—300元和洗选设备折旧年限10年数据,“酌定”30万吨铁粉矿每年可获利800万元,两轮承包,即,已经经营的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和发生诉讼争议后,还没有开始的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洪川桥6年时间可获利4800万元。
扣除洪川桥实际使用二选厂获利以及应支付的承包费、洗选4.2万吨矿石获利及180万元矿石管理费等项费用后,重新计算,把一审2800多万元赔偿款调整为2500多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渝城矿业难以接受,非常气愤:“合同签订,到今天为止,公司没有拿到一分钱承包费,而当年洪川桥早已把36万吨的铁矿全部都洗选出售,按当时价格可以收入几千万,现在反要我赔偿对方2500万,还有天理没有?”
“渝城矿业已经足额履行供矿义务”
渝城矿业代理律师张宏志认为,仲裁委和法院对双方联营期间开采的36万吨铁矿石权属关系、洪川桥对其两次付款承诺以及渝城矿业是否按约向洪川桥公司供矿的不同认定,是仲裁委与凉山中院、四川高院判决结果大逆转,赔偿金额相差巨大的关键因素。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张宏志告诉记者,36万吨铁矿石权属关系,即所有权归谁?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归双方共有?终审判决予以回避,没有作出事实认定,这是值得疑惑的地方。洪川桥出具的第二份《承诺》不是对其第一份《承诺书》还款日期的变更。第二份承诺实际是一份新达成的协议,并且自该承诺的行为作出之日(3月7日)起生效,这就意味着洪川桥按第一份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日起至第二份承诺生效日前,洪川桥未付款的违约行为是一直持续的。因为第一份《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期限自1月14日至1月30日期间共计15天,但在该付款期间于1月30日届满时,洪川桥没有付款,已构成违约,此期间渝城矿业应该供矿1.5万吨(15天×3万吨/月÷30天/月)。
第一次承诺的付款日期于1月30日届满后至3月7日签订第二份《承诺》日止,此期间洪川桥一直未付款处于违约持续期间,渝城矿业有权在洪川桥该违约期间援引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停止供矿。第二份承诺的首笔款50万元于3月25日到期后洪川桥又未支付构成违约,这期间(3月7日出具第二份承诺的次日起至3月25日共计18天)渝城矿业应该供矿1.8万吨(18天×3万吨/月÷30天/月),以上合计渝城矿业应供矿3.3万吨(1.5万吨+1.8万吨),而渝城矿业实际供矿4.2万吨,可见,渝城矿业已超额供矿,完全符合承包协议约定。
“即使按照终审认定渝城矿业应供6万余吨,签订承包协议前二选厂已有36万吨原矿,根据联营协议约定,应属双方共有,渝城矿业应该享有其中18万吨的原矿所有权,加上承包协议签订后的4.2万吨,渝城矿业实际供矿22.2万吨,显然,渝城矿业超额供矿,不存在违约行为。”张宏志说。
一审法院委托四川金达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对洪川桥在二选厂的基建投入情况进行审核鉴定评估并拿出相应报告,并据此判决渝城矿业赔偿洪川桥直接投入和后续建设费用2877余万元,张宏志说:“这两份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多达160份白条,甚至有四颗螺丝钉的价值被评估达20万元,令人难以置信。”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吴涛认为,对于赔偿额的确定存在疑问,当事方可依法提请重新计算和重新鉴定评估。
“仍坚信仲裁庭的裁决是公正的”
6月22日,虽然是周日,攀枝花仲裁委秘书处李晓蓉秘书长考虑到记者的行程紧张,在办公室介绍了当时的情形。
据李晓蓉介绍,1994年国家颁布仲裁法后,1996年各地开始成立仲裁委,攀枝花仲裁委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后于1997年成立。2008年,凉山州还没有仲裁委,渝城矿业和洪川桥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攀枝花市仲裁委裁决。
“时间太久了,对案子也不大清楚。”李晓蓉说,但对当事人洪川桥的刘老板印象非常深刻,案子双方不同意调解后,经仲裁庭裁决,判洪川桥公司赔偿400多万元后,刘老板和他的律师到我办公室拍桌子说我们不公正。
李晓蓉告诉记者,秘书处不过问案子办案裁决,是服务部门。案子受理后,当事双方共同指定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担任该案的首席仲裁员冯海普,曾经在攀枝花地区担任过法官、副院长、司法局局长等职退休,是一个公道正派的老同志。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首席仲裁员,洪川桥公司没有异议。2009年7月,裁决书生效后的60日内,洪川桥也没有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
“首先声明,这个案子是我们仲裁庭集体讨论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意见”。冯海普在电话中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他承办的案子,被二审终审彻底改判,冯海普很淡定,“对仲裁案子提起法院诉讼,是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渠道,很正常!”
冯海普回忆道,接到这个案子,他们非常慎重,专门组织了律师和法律专家对案子进行评估论证。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应洪川桥的要求,2008年11月19日,仲裁庭一行三人还专门到会理查证事实。
“收获很大。”冯海普说,“在双方合同争议的二选厂,我们看到了堆积如山的矿石,也证实洪川桥选厂停产的原因是缺水和停电,根本不是没有矿石可选。洪川桥也认可渝城矿业提供的矿石还有20多万吨没有洗选完。”
“即使法院终审判决渝城违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本人到今天为止仍然坚信我们仲裁庭的裁决是公正的!”冯海普强调,“更何况,迄今为止,洪川桥也没有在收到裁决书的6个月内向同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仲裁委所作出的这份裁决书是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
“办这个案子,我承受了太大的压力。”冯海普说,洪川桥公司在办案过程中,到处托人来说情,没有结果,甚至在语言上进行人身威胁。我是一个老党员,退休后在仲裁委发挥余热,我做人做事都有自己的底线,为此,我打报告给仲裁委不想再做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
6月23日,记者在凉山州中院表达了采访一审法院承办该案的审判长谢木且的意愿,得知谢木且已经在2013年退到二线,不再承办案子。相关人员告诉记者,采访要协调承办法官,但,法院判决书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已经说得很清楚。
6月23日、24日,记者和洪川桥公司总经理刘坤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说明采访意图,刘先表示和其律师联系,随后又告诉记者,案子已经终审,不想再提及,谢谢记者好意。
记者和四川高院新闻中心联系采访案件承办法官,希望对判决书不明白的地方能给以说明,法官回复:仅以判决文书为准,只有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释疑。
终审判决已经进入执行过程,判决书除了判决渝城向洪川桥赔偿2500多万元以外,还判决洪川桥返还渝城二选厂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构筑物等,看似是相当于花2500万买回二选厂的渝城矿业又背上了一个并不轻松的包袱。
渝城矿业负责人介绍说,在长达五年的案件审理期间,洪川桥运营的二选厂并没有停止生产,选厂排放出86万立方米的废弃物已经堆满了二选厂的两个尾矿库。判决返还给渝城矿业的尾矿库因洪川桥已堆满废弃物需“闭库”,即将尾矿库围填土壤并植树造林,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完成“闭库”,高达四、五百万元闭库费用在法院终审判决中却没有提及,而且判决也没有对二选厂移交时其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做出说明,我们去二选厂查看时,选矿机器设备的主要运转部件都没有,二选厂如果不进行大修是无法再进行生产。
据悉,凉山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渝城的矿山进行评估,待评估完毕后予以拍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