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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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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融资新政可助推债务良性循环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举债融资新政可助推债务良性循环

5月20日,国务院批复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提出将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将对地方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项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政府举债制度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是切中时弊的明智之举。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举债日益增多,融资平台风险日益暴露。有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规模为人民币206.9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0.7万亿元相比,增加了93%。其中,平台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占比40%左右。

官方认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风险在可控范围,但我们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尤其是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仍然不能掉以轻心。若仍由各级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地举债融资,势必出现无节制和无序状态,导致地方政府陷入“扩大投资—增加举债—再投资—再举债”的恶性循环怪圈,最终使举债规模失控引发风险。

因此,有效抑制债务规模膨胀、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最有效的办法是完善举债融资制度,将地方政府一切融资行为关进“制度笼子”,并将其举债融资行为置于公开有效的社会监督之下,才能消除举债融资“各自为战”的混乱状态,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良性循环。同时,为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回归理性,应给地方政府相应机动权,堵住邪门、开好正道,才能使地方政府寻找到合适的融资渠道,避免保民生基础设施投入陷入资金困顿的尴尬局面。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举债融资新制度无疑能发挥较强作用,有效发挥地方政府举债“监护”功能:一方面,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其制度设计功效可倒逼地方政府真正实现政企分离,用市场的“无形之手”将融资平台市场功能释放出来,交给市场实现有效调节和配置资金的作用,按市场经济规律确保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而实施这项制度,更可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使政府突出融资重点和投资主攻方向,让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将更多精力和更多资金投向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领域。同时,这项制度可避免完全依靠政府融资而导致资金成本高、投资周期短和推高社会融资成本等不利因素,更可消除地方政府为一些低效投资项目背书的风险,抑制投资盲目性;另一方面,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系列制度,可促使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转变,实现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由政府行政强制融资向市场融资的有效转变。这种转变具有两大社会作用: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算好账、把准投资项目、注重项目投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消除粗放投资,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精、准、优,减少项目投资失败而造成资金损失。同时,也可减少地方政府对银行部门的行政干预,使银行能充分发挥信贷自主权,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二是有利抑制“长官投资意识”,过去许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多大规模、什么时候融资,大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规范程序,而“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既能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债务无限膨胀的危险,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和投资项目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表决,而且更能有效约束政府官员权限,大大提高举债融资的透明度,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总之,举债融资新制度既像一柄利剑,可斩断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的不合理冲动;也像一道屏障,可对未来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安全起到坚强“堡垒”作用。当然,要使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中央政府还得加强监管,不能出现仅有制度而缺乏监管,最终导致制度“流产”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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