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红利上缴再提5%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央企红利上缴再提5%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王利博制图
随着5月6日财政部的一纸通知,一直备受瞩目的央企红利上缴问题又有了新的进展。
记者从财政部官网看到,《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央企红利上缴进行了重新规定,将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红利上缴比例最高,已提升至25%。
财政部表示,此次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的是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定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具体来看,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通知》指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此外,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此前,在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已对此作了规定。
《说明》称,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2014年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2008年以前,国有企业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自2008年开始,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呼声下,国企最终告别了13年不缴红利的历史。但在上缴红利的前期探索阶段,国企的分红比例试行之初,为避免给一些国有企业运营造成冲击,以稳为主。
按照财政部此前的规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型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5%;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0%;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2011年新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5%;第四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征缴比例从15%提至20%,单独列为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