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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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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非法集资顽疾
须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莫开伟

根除非法集资顽疾须长效机制

21日,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呈现三大特点:首先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除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成为非法集资重要载体之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如P2P网贷等翻新花样进行非法集资。可见,非法集资成了埋藏在我国经济运生活中的一枚“定时炸弹”,若不能及时排除,势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及其他形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其实是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经济发展引发资金供给与需求脱节矛盾突出必然产生的金融现象,也即当企业(单位)通过正常途径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时,不得已通过高利诱惑等欺骗性手段向社会公众融通资金、不顾偿还后果的行为。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宣传引导、并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且不少人在各类非法集资大案中蒙受了损失,但至今参与者较多,社会收效不佳,似乎成了难以治愈的顽疾。

究其根源,从宏观层面分析,紧缩货币信贷政策使中小企业(公司)资金趋紧,一些心怀叵测的公司或法人干起了非法集资勾当。同时,当前国内投资渠道狭窄,加上银行存款长期负利率政策,民众为资金保值增值不惜冒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从微观层面看,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配合上存在疏漏。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落实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落实到了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身上,并规定由银监部门牵头。虽然从省到县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但不是常设机构,由各部门抽人临时拼凑,其实银监部门一直在唱独角戏,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非法集资特点说明非法集资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社会普遍性,也表明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复杂性、艰难性和紧迫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应构建长效治理机制。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向民众灌输法律法规知识,通报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提高民众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公开报道力度,揭露犯罪分子惯用伎俩,形成对非法集资强大舆论攻势;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改临时机构为常设机构,消除运动式查处,避免紧一阵松一阵现象发生,增强查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合力;三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惩处非法集资责任,制定责任考核机制,把“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监管目标落到实处;加强监测预警,主动排查风险,防患于未然。并在处置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取证,采取适时预防措施,把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将民间借贷活动引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使民间借贷活动始终处在政府监管之下,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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