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的“混合”应该是双向的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昆仑岩
市场经济下的“混合”应该是双向的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企改革要做到两种程度的“加强”:一是原有基础上的“自我完善”,二是改制重组性的“浴火重生”。总的来说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益,规范行为约束,增强实力、活力、竞争力和控制力。
首先是“自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如果搞一刀切、一股风,要出大问题。这些年,我国国有企业改制面已超过80%,大多数自身改革成效明显,有了很好的基础,不需要推倒重来,另搞一套。
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比例已达89%,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已达52%。截至2012年底,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有378户,地方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有681户,非国有股权比例分别超过53%和60%。央企资产总额的56.97%、净资产的75.62%和营业收入的60.56%都已在上市公司。有些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不一定需要上市。也有的国企因为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适宜向社会融资和实行股份制。所以,应当因情制宜,区别对待。要立足实际,首先科学定位,选择自己合适的形式,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行为约束,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经营效益,在原有基础上自我完善,这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要求。
再者是“浴火重生”。对相当一部分国企来说,要以发展混合经济和股份制改造为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实质是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利用这样的资产组织形式,可对内规范产权约束,完善治理结构,对外吸引社会融资,扩大影响力,增强创新力,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服务。混合经济有利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增强竞争活力,但绝不是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
混合是为了促进竞争,但竞争不是退争,控股不是垄断。相反,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特别是在上市情况下,对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绝不像有人说的一“混”了事、万事大吉,从此天下太平,可以当甩手掌柜了。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做到开而有节,放而有度,守住底线,竞争发展,尤其要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有效控股和保值增值,支持重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
在总体上,应形成四种类型:一是关系国家核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赔钱也得干的部门责无旁贷,不能融资,但可以国资拆分竞争;二是对经济命脉、战略产业可以吸引融资,但必须国资绝对控股,重在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是对主要竞争性行业要混合共进,能进就不该主动退,国资应保持相对控股,在竞争中保值增值,做大做强。目前国企中,包括113家央企,属于完全垄断型行业的很少,不超过20个企业,且也是既有垄断也有竞争,大多数企业属于非垄断行业,如中建材的水泥生产经营便是民用产品,是纯粹的非垄断行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效益很好。若要国企“见好就退”,则又违背市场公平法则;四是对于一些普通的一般竞争企业,国资不一定控股。需要强调,对这类情况,目前应主要指现有的效益较好且需国家支持的非公企业,国资可以参股形式,主动“混”进去,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借鸡下蛋,赢得更好的效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就应该是双向、平等的,如果只许民资、外资“混”进来,不让国资“混”出去,那是不公平的!至于原有国企中属于不必控股的企业,前两轮改革基本已卖光,故总体来讲,本轮改革不存在国企还需要再退、再卖的问题。如果不顾实际,又搞一轮大卖国企,无疑是搞私有化,必将给国有经济带来摧毁性的严重后果。(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