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洋公司赔中国船企亿余元官司历经波折,耗时三年;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中国船企胜诉
【“西霞口船业诉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欺诈案”追踪】
来源:中国企业报
【“西霞口船业诉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欺诈案”追踪】两洋公司赔中国船企亿余元官司历经波折,耗时三年;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中国船企胜诉
4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两公司须赔偿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各类损失,折价后共计1.27亿余元。这起中国船企状告外国公司的官司耗时近3年,因“管辖权”这一问题历经波折。
2006年6月,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船业)与荷兰的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签订了两份船舶建造合同。2007年1月,西特福与西霞口船业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船用主机必须使用瓦锡兰主机”。不久后,西霞口船业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签订了订购两台套主机及推进系统的协议,价款为每台套301.93万欧元。
2011年3月,其中一船舶下水调试,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上海)的技术人员发现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第三方检验,确认瓦锡兰为两艘船舶提供的主机均是翻新的旧机器。后经查实,这两台主机是西特福购买的二手发动机,交由瓦锡兰翻新后,又通过瓦锡兰卖给了西霞口船业。
新船装上了旧主机这一事实,令西霞口船业损失惨重。2011年7月,西霞口船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在交易、安装及调试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串通售假,构成商业欺诈。
看似普通的商业纠纷案,却因“管辖权”历经数次波折。三被告一直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先后经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一度中止审理。直至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继续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2013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宣判西霞口船业胜诉。此后,三被告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后,西霞口船业再次胜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驳回了西霞口船业对瓦锡兰上海的诉讼,但瓦锡兰须赔偿约定的新主机,西特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须赔偿主机更换费用、船舶价值贬损费、靠泊费、贷款利息等各项损失。主机折价及各项损失共计127508015.38元。
案件意义———
中国船企胜诉第一案
西霞口船业诉讼瓦锡兰、西特福两大公司的商业侵权案,从2011年6月起诉,到今年4月终审判决,历时34个月。期间,瓦锡兰、西特福先后三次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在案件审理上设置重重障碍。而最终,凭借充足的证据和强硬的立场,西霞口船业最终在中国法律的支持下,赢下这场跨国官司。这场官司也是中国船企首次在跨国官司中胜诉,堪称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的里程碑、风向标。
中国的造船业在世界上已经名列前茅,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缺乏话语权,缺乏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目前,我国造船业的涉外纠纷基本上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而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国内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的几乎为零。
本案中,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等公司就一再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甚至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裁定,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认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的实体争议。”
此外,大多中国造船企业对涉外业务方面的管理尚存缺陷,也给了洋老赖钻空子的机会。而本案原告———西霞口船业的管理经营理念非常先进,不仅有着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管理人员乃至普通职工的法律意识都很强。在本案伊始,西霞口船业就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建造合同、技术规格书、供货合同、第三方检验报告、各种费用清单及发票等应有尽有,这些证据不仅强有力地证明了对方的商业欺诈行为,也为自己的维权提供了保障。
案件审理历经波折
2011年7月至10月,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瓦锡兰、瓦锡兰上海、西特福三家公司以“中国法院无权管辖”为由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业对三公司的侵权之诉,理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青岛海事法院管辖,驳回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西特福、瓦锡兰公司不服,申诉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案提审,并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瓦锡兰、西特福两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这起跨国官司的审理重回起点———青岛海事法院。此后,案件恢复审理。
2013年3月,青岛海事法院威海法庭经第四次、第五次开庭审理,于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西霞口船业胜诉。
2013年4月至5月,瓦锡兰上海、瓦锡兰、西特福因不服一审判决相继提出上诉。
2013年7月和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略作变更,判定瓦锡兰、西特福两公司赔偿西霞口船业新主机及各项损失,折价共计1.27亿余元。(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