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1版:中国企业评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1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4年4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发展应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访北京大学教授、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赵玲玲

企业发展应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访北京大学教授、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

陈少峰

由《中国企业报》股份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联合主办2014中国企业综合贡献指数排行榜入围名单日前已经产生。日前,中国企业综合贡献指数项目组正进一步组织专门力量在全国各地深入联系、走访企业,采集、核实、整理相关信息。

记者就此专访北京大学教授、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中国企业报》:对于《中国企业报》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企业综合贡献指数排行榜,您觉得有何意义?

陈少峰:很有积极意义。

目前,我们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约束也越来越严。很多欧美国家都在制定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作为日益崛起的经济体,我国也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社会责任暴露出的问题,以此来确认属于我国企业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它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

中国企业综合贡献指数不像很多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排行榜,考虑的是企业经济发展的指标,而是以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主,这样的排行榜便于社会以及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有利于引导企业将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不会因为短期利益而葬送掉整个企业的长远利益。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走得更加长远,而国家今后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转型,也才会更加顺利。

《中国企业报》:企业的社会责任,现在正在成为考核中国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请您谈一下,您所理解的企业社会责任?

陈少峰:随着社会经济背景的演变和企业管理的衍生,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也在不断有新的延伸。企业的社会责任原来有一些基本的要求,有两个角度。一个是经济方面的责任,这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还有一个是法律和道德的责任,法律的责任很简单,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道德责任则法律没有规定,但是社会有期望,希望企业有所作为,企业做不好可能没有法律责任,但是会受到公众的谴责。我所理解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不但要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社会责任,要有人文关怀,愿意自觉主动地去为社会做贡献,这样才能算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中国企业报》:你觉得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陈少峰:企业是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主体,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其外部性。所谓的外部性,一方面是指内部的企业和员工发生的关系,包括保护员工的权益,要符合人权的要求等。而在外部,企业的产品及其经营行为,不管是针对消费者还是社会,都会带来一些社会性的影响,所以应该重视这个要素。

《中国企业报》:您觉得当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有哪些难点和不足?

陈少峰:整体上说,这些年我国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入选了哈佛商学院、剑桥大学等教材案例,中国移动连续四年入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等,这些都表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绩效表现,已经跻身到世界一流企业行列。而且现在有很多企业都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成绩虽然可喜,但是目前仍有一些问题横亘在我们面前,比如说,现在仍有一些企业领导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社会责任沟通的方式方法上还比较欠缺,导致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以及社会责任沟通机制不够健全。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因为成本的原因,自身并不想履行社会责任,这一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中国企业报》:对于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陈少峰:在我们的观察中,越是优秀的企业就越重视社会责任;或者倒过来说,越是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就是越优秀的企业。

从企业内部来说,企业需要有一种塑造企业品牌的意识和追求,要重视社会责任,重视外部关系,只有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沟通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沟通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透明运营和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能力,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环境;

从社会角度来说,政府也应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框架指南,进一步健全社会责任工作体系,更好地督促企业的履责绩效。比如说,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对于浪费资源、排放污染物以及一些违背企业伦理道德的企业行为,要加以严惩。

国外有一些做法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消费者就不去购买那些有污染等危害社会行为的企业的产品,或去购买那些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的产品。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