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5年3月15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在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后,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题很快就提到日程上来了。中国专利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报告(草案)”。
1984年11月9日,中国专利局局长黄坤益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了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说明”。该说明简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情况之后,从四个方面说明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理由:1.有利于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经济和技术交往,加速引进先进技术;2.有利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施行;3.有利于取得专利技术情报;4.有利于我国根据需要加入其他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会议于11月13日,通过了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决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加入书由我国外交部长吴学谦签署,于1984年12月19日递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
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专利法实行前12天,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我国是该联盟的第96个成员国。这个时间是极其适时的。这样,巴黎联盟的所有成员国的国民按照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专利法施行之日,即可顺利地来我国申请专利,避免了需要同几十个国家分别签订互惠的双边协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