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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实业的重整-生态
 

2014年3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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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排污费改税推进力度和速度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玮英

加快排污费改税推进力度和速度

雾霾挥之不去,治理环境污染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加快排污费改税的推进力度和速度,尽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排污费、征收环保税的财政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财政支出,并形成跨地区联防联控机制。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费用主要由环保部门征收,其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通过改革后,以法律形式确立起环境保护的地位,把一种并不具有法律效用的收费,改变成具有法律效用的税收制度,可以更好地确立起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

张连起介绍说,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立了排污费征收制度。到目前为止,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排污收费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和地方行政规章等,制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113种排污收费标准。“这种通过提高污染成本以减少污染的财政管理理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生态破坏的巨大压力,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发强烈。”

事实上,排污“费改税”已经讨论多年,同时,排污费以费的形式也出现过一些问题。张连起表示,排污收费制度形式上是一种行政收费,但却是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一种“准税收”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不相吻合,使排污收费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偏重筹资和排污末端治理,忽视诱导机制的运用;征收程序不规范,存在“寻租”空间;征管法规强制性不足无法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足,难以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造成排污费征收不到位。

张连起建议,先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根据环境税的性质,考虑到对环境的治理既需要中央统筹安排,又依靠地方资金投入,因此,该税可为共享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此外,由于环境税征管涉及诸多环保技术和标准问题,因而必须同时发挥税收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作用,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测量排污量,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两者的联系与协调办法应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其次,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费改税,将税收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再由其统筹分配,科学管理,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专款专用的方式反哺地方,用以防治大气、水污染等开支,并用公开化、透明化的方式,监管资金的用途与绩效。

此外,建立跨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由于污染的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使得治理环境问题时更需要符合客观规律,即除了从本地污染源头上查处、防治外,更应该建立跨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如京津冀、长江三角区、珠江三角区等,通过动态监测、动态治理,让环境污染防治更有成效,更符合科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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