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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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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余名委员联名提案
搜索应纳入《广告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郭奎涛

40余名委员联名提案搜索应纳入《广告法》

本报记者林瑞泉/摄

“搜索有偿推广就是广告,这个大家心照不宣,只是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罢了。搜索企业搞竞价排名,不法商家出高价就可以将产品放到搜索结果前面,导致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韩必省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韩必省已经联合文艺界大概40多名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应尽快纳入<广告法>监管》的提案,建议将搜索有偿推广服务纳入正在修订的新版《广告法》,为搜索推广网站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广告法》法外之地

根据这份提案,搜索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是通过人为干预模式使支付推广费的企业名次靠前,从而达到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毫无争议地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接受《广告法》规范。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为4.7亿,使用率自2010年后保持在80%左右。这种背景下,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已经成为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百度更是一举超过央视成为中国第一大营销平台。

然而,中国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发布的,搜索有偿推广服务属于法律监管空白。这就意味着,搜索企业不需要像报纸、电视台等广告平台那样,承担推广商家欺诈消费者带来的连带责任,甚至不需要过多地对推广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在互联网从业者侵害公民权益方面,危害最大、问题最突出的是,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肆意助长各类假医假药、虚假广告、钓鱼欺诈、金融诈骗等违法信息泛滥,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韩必省说。

韩必省等还在提案中指出,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网络广告行为,各国政府管理部门都会对此做出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明确搜索推广的广告身份、严格区分推广广告和自然搜索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可以作为借鉴。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互联网广告同印刷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相同,都应该处于严格的管理之下,并会向谷歌、微软、雅虎等国内外搜索引擎运营商发出警告,要求它们在搜索结果中更好地区分付费广告。

实际上,早在2008年、2009年就有以律师为代表的人士先后上书国务院和工信部,就搜索引擎对于消费者权益、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以及存在的屏蔽合法注册网站、不良信息泛滥等问题,建议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只是都没有下文。

不过,搜索引擎推广网站频现欺诈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去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即将搜索引擎类网站和各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一起划入了整治范围。

在近期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韩必省认为,这些都表明了中国改善网络环境和加强相关监管的决心,将会推动包括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在内的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

各搜索企业反应不一

搜索推广缘何迟迟未能纳入《广告法》,搜索企业有自己的解释。

根据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链接、存储中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能够证明无恶意,且及时删除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指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审核和提醒义务,即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百度相关人士表示,长期以来,百度很好地履行了对推广链接的审核和提醒义务。百度有一套完整的响应与反馈机制,网民登录百度账户后,保障后台系统将在一定周期内为网民保留点击推广链接的记录,便于网民发起投诉。

3月12日,百度联合中消协发布全网诚信体系“百度信誉V”,当用户访问搜索结果网页中加V网站被骗,无论商业推广结果还是自然搜索结果,一律可获全赔。

据悉,百度信誉V是通过信誉评级和信誉成长值等方式,把网站的资质、认证情况、可信行为、保障意愿和口碑评价等综合信誉情况直观呈现给网民,作为网民决策的参考依据。百度信誉V体系分为三级,等级越高,信誉越好,通过百度信誉V标,网民可以直接判断靠谱网站,清晰判断交易风险。

另一家搜索公司奇虎360的副总裁曲晓东则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避风港原则目前对自然搜索结果仍是适用的,但对推广链接不适用,因为推广链接是通过公司的后台提供的。“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净化搜索推广市场,是一件对各方都利好的事情。”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不像传统广告平台,广告主可能就那么十几家最多几百家,搜索推广的客户太多了,可能有几百万家,想要一家一家去审查,确实是一个考验。不说能不能做到,至少会增加搜索公司不少的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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