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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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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关闭破产煤矿国家支持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陕煤化集团所属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实习记者潘博李研

确定关闭破产煤矿国家支持范围

随着煤矿开采年限的增加,我国有一大批煤矿逐渐进入资源枯竭期。按照市场化机制,这些煤矿应逐渐进入关闭破产推出程序,但由于没有相关煤矿退出政策支持,靠企业自身很难解决煤矿退出后职工安置、矿区产业接续甚至影响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陕煤化集团所属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建议:一方面,国家要明确关闭破产煤矿基本条件。从煤炭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煤矿列入国家支持关闭破产煤矿范围:一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开采时间较长,且资源濒临枯竭或剩余资源少,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国有煤矿;二是资源禀赋条件差、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的国有煤矿;三是煤质条件差、开采困难、开采成本高、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国有煤矿。

另一方面,要确定国家支持范围。一是妥善安置好破产煤矿职工。基本思路是,能提前退休的提前退休;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主体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或新上项目尽量予以安置;企业无力安排,或不符合安置条件,或不服从安置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对煤炭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二是妥善解决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施移交问题,可由主体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社会。三是明确破产煤矿债务处理原则,可由主体企业承接。四是明确破产煤矿环境恢复治理主体,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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