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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            双翼的探寻-资本
 

2014年3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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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外围运行环境改革比修订本身更重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时飞

《证券法》外围运行环境改革比修订本身更重要

注册制真正落地须以修订《证券法》为前提。而目前,《证券法》修改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被寄予了诸多希望。

事实上,1998年才制定出台的《证券法》,在实施了不到7年时间时,就于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固然,中国证券市场本就风云激荡、变化莫测,以至于任何具有恒定性的法律都无法准确地给它开出有效的对症药方,不过,短短七年时间就对一部法律进行规模不算小的外科手术式修改,则不仅仅是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固有病灶的真实写照,恐怕最为重要的还在于立法者在制定这样一部关系证券市场的基本秩序、基本规则建构的法律的时候,其智者之千虑,非止于一失。

这事实上意味着,在重启《证券法》修订工作之前,有关部门应首先考虑的基本问题是,为何在这样一部业已经过修改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正在蓬勃发展但尚未全面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的法律,在短短八年时间之后,又重提修订工作?中国证券市场当前所存在的种种失范行为、内幕交易的无法禁绝、欺诈客户的种种现象、虚假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业已在《证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相关的责任机制早就已经建立,惩罚也不可谓不严格。那么,问题是否真的就是《证券法》仍存在着亟须完善的地方?还是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就要开始强化所谓的厉行监管这样一种惯性使然?

当光大乌龙指事件的主角一纸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并一再宣言自己是被冤枉的;当格林柯尔系控制人顾雏军在多年之后仍然坚持认为他是被构陷的。这一系列事件在说明,在中国《证券法》实施的背后,还存在着政府权力和市场机制之间的有效切割问题。如果仍然存在这样一种政府权力和市场运作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格局,那么,制定的再为精良的法律,也经不住政府权力之手的授意。

当然,这也正是《证券法》可以进行修改的地方,遍观《证券法》,无论是1998年的文本,还是2005年修改之后的法律文本,都存在着强烈的政府管制倾向。市场的决定权总是交由政府来予以定夺。这正是《证券法》的固有病灶之一,也是最为严重的病灶。在《深化改革的若干决定》中所确立的简政放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扩展股权融资的多元渠道这样一些基本方针的指引下,《证券法》的外围运行环境的问题之改革,显然要比《证券法》的一纸修订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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