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民间集资一条生路比取消死刑更重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丁是钉
放民间集资一条生路比取消死刑更重要
吴英尚在,曾成杰已死。
一份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签署的《关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吴英案、曾成杰案的思考。
显而易见,集资诈骗罪的源头是非法集资。从孙大午到吴英,为什么那么多民营企业家会选择非法集资?就已有案例而言,更多民营企业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资金,而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则占极少数。事实上,缺少合法的融资渠道才是把民营企业家逼上非法集资道路的元凶。
孙大午案是最典型的案例。曾经一度是河北首富的孙大午,从1985年的两万元起步,到2003年案发时,大午集团固定资产已达1.7亿元,集团净资产、良性资产达80%以上。在近20年间其仅得到过两笔总计430万元的贷款,“非法集资”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在长达8年的融资活动中,大午集团的民间集资总额为1300万元左右,其还款能力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储户和大午集团从未发生过信用纠纷。
在当时,孙大午案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关于民间集资定性问题的大讨论。尽管有柳传志、茅于轼、巴曙松等众多企业家和经济学家纷纷为孙大午鸣冤叫屈,但孙大午最终还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大午将自己的感受概括为六个字:“我无罪,我伏法。”
和孙大午一样,包括一些跑路的企业主在内,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融资的初衷都是发展生产,他们信奉的准则是“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据吴英一方所计算的数字,如果不是因为非法集资而入狱,吴英用房产增值的收益和其他资产,足可以偿付所有集资款,所谓资不抵债,完全是因为经营被迫中断造成的。
从现实来看,尽管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离实质性解决还有很大的距离。贷款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因为近期“钢贸圈”跑路事件,一些银行所做的“互保”创新将受致命打击,让民营企业贷款雪上加霜。
上市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只能望梅止渴。到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总数只有2000多家,而工商注册企业总数超过1000万家,也就是差不多每5000家企业中才会有一家上市成功。
发行企业债券更是难上加难。据Wind资讯统计,从2011年到2013年9月,国内共有35家企业发行42支债券,大多是吉利、红豆这样的知名民企。
由于缺少合法资金来源,中国目前成长性最高的一些公司,如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都是靠境外风险投资或境外上市获得资金的。在中国百姓无法分享这些公司高速增长的红利同时,这些关系未来产业战略布局的企业命脉也都被境外投资者掌握。
一方面是民间大量的资金没有投放渠道,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患上严重资金饥渴症。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让民营企业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去融资,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活力和走向。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垃圾债券”是美国的一些高科技公司重要资金来源。“垃圾债券”并不是从华尔街获得资金,而是从最底层获得资金,非常类似于中国目前民间融资的方式。
事实上,在江浙等民间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民众对于融资的风险已经有比较充分的认识,绝大多数参与借贷的人有风险自担的意识,民间融资的社会风险已经较“集资诈骗罪”立法时大幅度降低。修改相关法条,放民营企业合法融资一条生路,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正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破冰之举。
集资是集资,诈骗是诈骗。集资不应当成为一种原罪,而诈骗则必须法办。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化,既是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需要,也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需要,只要打开这个死结,金融机构就可以把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交给民间智慧去解决。市场行为产生的风险,自然有市场的化解方式,监管部门大可不必为此担忧。只要集资不非法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就自然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