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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重器的涅槃-论衡
 

2014年3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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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只能在竞争性领域推行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

来源:中国企业报  

混合所有制只能在竞争性领域推行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可分为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和竞争性三类,其实还应该加上稀缺资源垄断性国有企业。那么,哪类国有企业适合改制并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呢?

毫无疑问,公益性国有企业是不适合的,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如果追求公益而不盈利,那么国家以外的经济主体就不会参股进入,因此,公益性国有企业只能由国家独资经营。

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报酬递增和成本递减性的特征,且产品或服务是公众基本所需,因此该类产品或服务一般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按此定价方法,企业不赔不赚,通过收支平衡来保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国家以外的其他经济主体进入,则势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从而很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大幅度上升,进而影响消费者福利的提高。显然,对这类企业,也不适合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于稀缺资源类(仅对国内资源而言)企业,为防止稀缺资源的消费过度,其定价应由市场决定,这意味着企业能赚钱;为防止企业因能够赚钱而过度开发稀缺资源,必须对国内稀缺资源开发征收高额资源税。因此,这类企业也应该像自然垄断企业那样,必须由国家来垄断经营,而且也必须实施严格的成本控制。

以上三类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合理”垄断的范畴。既然这三类国有企业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只适合在竞争性领域推行。在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已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严格来说,将它称为国有企业是不太严谨的。因为企业存在多元股东,而不是国家一元股东,只不过国家股份居多数而已。至于国家没有控股而只是参股的企业,则更不能归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只能纳入非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范畴。

在竞争性领域,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完全按市场规则来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承担公共职能(但鼓励其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不过,前提是政府必须放弃对这类国有企业的各种保护,既不赋予其任何行政垄断地位,也不给予任何政策支持,让它们在市场上与民营企业进行平等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有公平的竞争,企业才会有创新的动力。

对于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为处于竞争性领域,因此政府不应干预,政府或者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代表,只负责监督从企业获取足额收益(股息和红利)。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这类国有企业应逐步减少。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不存在再分类改革和分类治理的问题。既然混合所有制企业存在多元股东,那么按照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企业的各个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或者说,各个股东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只是他们的投票权存在一定的差异。国有股东尽管是第一大股东,但不具有特别的权力。(本报记者万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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