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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3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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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服务机构集聚助上海国企走出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蒋皓

国际化服务机构集聚助上海国企走出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杰:

张明杰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从3月1日起,上海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上海国有跨国公司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未来5年加快培育国有跨国公司“走出去”的重大战略。“国有企业走出去涉及一系列的专业支持。”近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明杰对记者表示,“意见”体现了上海在为国有跨国公司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中国企业报》:据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制定法规性的文件,为国有企业走出去进行规范和指导。比如上海市颁布的“意见”,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张明杰:“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加强宏观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培育跨国经营主体,促进“走出去”企业做强做专;改善政策与服务环境,加大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意见”旨在引导和鼓励上海市国有企业抓住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格局变革和国际产业重组,进一步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实施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战略,不断增强本市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并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拓展能力、资源配置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运营能力的上海国有跨国公司。其中,5—8家达到商务部中国非金融类跨国公司100强入围标准的跨国公司(按照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境外企业资产总额和境外企业销售收入三个指标确定),8—10家境外资产和营销额占比较高的跨国经营企业。

《中国企业报》:“意见”中有何亮点?将如何发挥作用?

张明杰:“意见”其中一个亮点就是要求发挥上海国际化服务机构集聚的优势,聚合在沪有实力的国际投资咨询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金融、保险、境外安全救援等机构,成立“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业服务联盟”,加强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延伸服务。

在法律风险管控方面,“意见”要求引导企业加快形成和完善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架构和跨国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境外分支机构的治理和监管。按照中央和上海市企业境外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过程监控和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运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及各种所有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保险等各类避险工具和措施,对国有企业中已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但仍发生损失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经评价等认定后予以核销。

《中国企业报》:除了政府层面的法律风险管控,上海国有企业在“走出去”时自身又该如何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张明杰:“走出去”是上海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竞争新形势、形成竞争新优势的要求,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国有经济升级转型的现实需要。上海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做优做强、做专做精,必须依靠“走出去”,发挥上海企业良好国际声誉的优势,着眼全球资源配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基于我们的经验和研究,企业境外系统和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和遵守我国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应按规定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规性;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进行系统的调研并对其作出评价,投资环境的好坏有时比目标资产的好坏还要重要;对交易对手和目标公司或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根据法律调研和尽职调查的结果设计具体的交易结构;对重大的和特别的法律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认真谈判签约,其中应特别关注法律选择条款和管辖权条款;落实投资保险;遵守东道国的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境外投资在东道国的合规性;了解和重视我国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给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注重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重反贿赂、反垄断等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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