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重要会议对混合所有制的表述
来源:中国企业报
历届重要会议对混合所有制的表述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根本方向,最初是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
而后,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得到阐述。
具有显著意义的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当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紧接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重大创新,把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作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