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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4年2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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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企防范央企境外法律风险———专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蒋皓

依法治企防范央企境外法律风险———专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杰

张明杰

随着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全面展开,全球市场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上升为规则的竞争,这对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的依法治企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央和地方政府已将防范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开始给予了高度重视,如果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能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十七项具体措施,则会大大减少境外投资和运营的法律风险。”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杰在接受专访时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中国企业报》:我们注意到,一些中央企业盲目开展境外投资而引发重大法律纠纷,由于前期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在应对时处处被动。对于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张明杰:中央企业海外走出去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其中既有多边的国际条约、双边的投资便利及保护协定、投资所在地国的法律环境和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央企如果对这些适用的规则不理解或不重视甚至进行规避,在投资过程及运营过程中都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可喜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已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在2013年印发了《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违规恶性竞争,努力塑造“责任央企”、“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实筑牢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

《中国企业报》:请您对《意见》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张明杰:《意见》是一个法规性文件,要求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深入做好境外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努力防范国际贸易领域法律风险和妥善处理境外投资和贸易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为落实上述要求,《意见》还规定了十七项具体措施。1、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2、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3、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4、重视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5、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作用;6、建立健全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7、认真开展项目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8、妥善应对境外投资审查及相关法律风险;9、指导督促境外子企业合规运营;10、重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11、准确把握货物贸易风险源点及管控环节;12、注意加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13、切实加强境外业务合同管理;14、严格规范境外业务授权;15、严格控制境外担保;16、重视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管理;17、依法处理境外法律纠纷案件。

《中国企业报》:回到我们开始的问题,央企应如何进行海外风险防范?

张明杰:我认为央企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海外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

首先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在国际化经营中要注重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相关决策合规性的组织审核作用,法律事务机构对境外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作用,法律顾问对境外经营业务的专业支撑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与境外重大经营项目的决策论证、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并适时提供法律意见书;企业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示的潜在法律风险,及时组织拟定应对预案;对存在较大甚至重大法律风险的境外项目,不得违规盲目决策或者实施。

对于如何开展项目法律论证,我认为应将境外投资并购法律论证与市场论证、技术论证结合起来,依法进行项目决策。深入研究掌握所在国家和地区外资准入、投资审查、行业监管、进出口管制、劳动用工、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与我国政府签署的多双边投资、贸易等协定。要深入调查相关合作方或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形式、资产权属、重要合同、重大纠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等信息,对项目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价,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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