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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4年2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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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审批泛滥,严重窒息经济活力,束缚市场手脚,侵害公民权利和人民福利,审批权成了为部门谋利益,为团体谋利益,为官员谋利益的绝佳工具。这也正是多年来政府虽然一直高喊削减审批事项,改革审批制度,但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

审批增则市场死审批削则市场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梁发芾

审批增则市场死审批削则市场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从近期一些报道看来,各地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的雷声不小,但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行政审批制度,也叫行政许可制度,属于政府规制的一种,而且是政府规制中问题最多、效果最差的,对市场杀伤力最强的一种。

所谓规制,按照定义,是公共机构对一些被认为是很重要的活动所施加的持续而集中的控制。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相比,规制就是政府用看得见的手,控制经济社会。为什么要进行规制呢?按照经济学的解释是,虽然市场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动地引导和调节市场,但是由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市场往往会失灵。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就该出手。规制,就是政府重要的手笔之一。

按照英国法学家安东尼·奥格斯在《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一书的分析,按照对市场干预的强度,可以依次将政府规制分为信息规制、标准制定和事前审批。信息规制对于市场的干预是最轻的,而事前审批对于市场的干预则最为严重。可以说,政府通过规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有三种相互替代性的选择,要么进行信息规制,要么进行标准规制,要么进行事先审批。不同的选择,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市场的运作产生不同影响;而不同的选择,终归取决于是大市场小政府,还是大政府小市场的政治体制。

由于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克服此现象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不利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强制生产经营者向社会披露信息,比如要求药品和食品披露成分、含量或不良反应,要求公开发行的证券披露资产与债务、利益与损失、财务状况等。信息规制要求生产经营者披露特定事实,但并不对行为进行强制。除了信息规制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标准,要求生产经营者满足特定的目标、规格和性能标准。如果生产经营者不能满足特定标准,则构成违法,可以进行法律追究。无论是信息规制还是标准规制,都不是事先规制。审批则不同,审批是事前进行的,生产经营者如果不能通过审批,则根本不能进入实际生产经营环节。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特殊的产品进行事先审批是必要的,比如对于医生、司机等进行资格认定,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从业,是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负责,对于药品、汽车等产品进行审批,没有审批不准上市,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这些理由是充足的。但是,权力的本质在于其扩张性。审批是政府极为重要的规制权,这种权力极易被扩张滥用。中外历史无数次地表明,政府总是要千方百计扩张审批权;而一旦获得审批权,要取消就极其困难。像英国这样信奉自由市场的老牌国家,政府也保留着一些古怪的审批权,如对按摩院指甲修剪师的审批。

审批是政府规制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其缺点也是最为繁多而严重的。日本学者曾将行政审批的缺点概括为十点:自我永久持续性;自我增值性;高费用性;非效率性;恣意裁量性;非效率的保护性(既得权益保护性,特殊利益保护性);腐败性;非关税障碍性;重复性;中央集权性。总之,行政审批在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强力配置资源,“合法”转移财富,这只“权力之手”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日本学者总结的审批之弊,在中国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表现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更为根深蒂固,更为淋漓尽致而且积重难返。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的另一个名字就叫做审批经济,一切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都是在政府审批下进行的。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后,政府审批却并未有根本性、实质性的削减。相对于发达国家总数几百种几千种的审批事项来说,中国各级审批事项总数达到数万数十万项,具体数额几近天文数字,根本无法准确统计。政府审批权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各级政府无不巧立名目设立审批事项,审批事项庞杂、繁琐、重复、混乱,在如此审批面前,遑论公民权利和企业经营。

中国政府审批泛滥,严重窒息经济活力,束缚市场手脚,侵害公民权利和人民福利,审批权成了为部门谋利益,为团体谋利益,为官员谋利益的绝佳工具。这也正是多年来政府虽然一直高喊削减审批事项,改革审批制度,但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

要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让市场承担配置资源的主要功能,政府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姿态,严格限权,削减审批事项。市场能够解决的,就应坚决取消审批;事关公共利益,却因市场失灵,市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还必须政府规制的,能用强制信息规制手段的就不用审批规制,能用标准规制的,也无需用审批手段。杀伤力极为巨大的审批制度,必须尽可能地削减,尽可能地慎用。(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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