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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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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刚性兑付
应由潜规则变成显规则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丁是钉

信托刚性兑付应由潜规则变成显规则

在2014年的情人节之前,“诚至金开1号”以一种暧昧的方式收场了。虽然接盘者是谁并不清晰,但信托行业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没有被打破却是一个铁定的事实。

目前的信托产品和刚性兑付就像是一对情人关系,既没有完全公开合法化,却又事实上出双入对。用又爱又恨来形容依托公司和银行对于刚性兑付的感情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爱的是,由于刚性兑付这种潜规则一直没有被打破过,信托行业获得了井喷式的发展。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信托业资产总规模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46%。恨的是,刚性兑付要由信托公司对风险兜底,加大信托公司自身的风险,并降低了其自身的收益。

监管方面和信托公司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打破刚性兑付的潜规则,让信托产品的投资人风险自担,同时强化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并以此降低信托公司兜底的风险。但事实上没有一家信托公司敢开这个先例,因为所有信托公司都知道,那就意味着其产品不再会有任何一个投资者购买。

从促进信托行业发展的角度讲,非但不应当打破刚性兑付,反而应当使刚性对付合约化,甚至法规化。明确投资人不承担信托产品的亏损风险,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完全由信托公司承担。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尽管购买信托产品者被叫做投资人,但其和信托公司之间并不是一种投资关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应当是合法的行为。参照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指导利率的4倍,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信托产品有担保、有抵押,类同于贷款。包括此次出现问题的“诚至金开1号”也是有抵押物的。从理论层面看,信托产品不应当出现风险,因此,投资人也就无需承担风险。

第三,信托公司和投资人之间收益不对称。无论项目的收益实质上有多高,信托公司也只会给到投资者一个相对有市场竞争力的固定收益,而不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同时,在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托产品投资者无法判断其所购买产品的实质风险。有些信托项目的风险保障情况甚至是由信托公司包装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投资人承担项目风险是显失公平的。

第四,刚性兑付合约化可以改变信托产品管理粗放的问题。目前信托行业存在信托责任不清、受托人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信托抵押物得不到维持等乱象。一些出现较大风险的项目,都是由于工作人员责任、能力和水平问题造成的,甚至不排除接受融资方贿赂合谋造假的问题。只有加大信托公司的风险责任才会使其从本质上改变风险判断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等问题。

第五,刚性兑付体现责任和收益及风险对等的原则。作为专业机构,信托公司理应对所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有更专业、更准确的判断。如果觉得刚性兑付依然有利可图,其可以发行相应的信托产品;如果觉得风险太大,其可以放弃对项目的投资。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监管部门没有必要要求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第六,即使是约定刚性兑付投资人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一旦相应信托机构因风险控制能力差而破产,投资人不但无法收回约定的收益,连本金都要打水漂,并且可能不会受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尽管信托产品的收益比存款高,但其风险也相应比存款要更大一些。

第七,刚性兑付潜规则化影响了社会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投资人对于信托风险意识模糊,不是因为刚性兑付造成的。表面上不对刚性兑付进行文件性的约定,而实质上一直是刚性兑付,才是造成投资人缺少金融风险意识的根本原因。好的做法是有约定刚性兑付的产品,有不约定刚性兑付的产品,让投资者根据自己偏好的风险承担能力自行选择,这样才能增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

现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还远不成熟,如果按成熟市场的规律去设计相应的制度,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想象的问题甚至灾难。比如,按成熟市场条件设计的新IPO制度刚刚运行就被迫叫停。在司法独立公正性还没有完全建立、企业诚信水平依然很低的情况下,除了刚性兑付,信托行业还没有其他的信用机制和信用形式。刚性兑付还是信托行业赖以发展的路径,只能强化,不能打破。对于这一点,所有的信托公司都心知肚明。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当顺势而为,把选择信托产品是否约定刚性兑付、理财产品是否承诺固定收益的权力交给金融机构和市场。相信市场的力量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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