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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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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十余家工厂遭政府强拆

来源:中国企业报  

阜新十余家工厂遭政府强拆

强拆后被损坏的企业设备

(上接第一版)

有同样遭遇的阜新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贵荣告诉记者,何宇的厂子是最先被拆的。8月6日,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徐贵荣的面积达7749平方米的厂房被夷为平地,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8月6日当天,就有七八家企业被推倒了。”在附近经营煤炭加工厂的荣景利同样没有幸免。他告诉记者,他的厂子刚走上正轨,雇佣的工人大部分是伤残、劳改释放人员。“现在厂子没了,这些工人怎么办?他们还指着厂子吃饭呢。”荣景利说,“这次强拆将厂里几十号工人逼上绝路。”

“政府凭什么推倒我们的厂房?”一些被强拆业主拿出他们的营业执照给记者看,“我们都是正规经营的企业”。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何宇看来,灾难的源头都来自于他两年前签订的一份《转让协议书》。

2011年8月,双山堡村煤矿和阜新衡基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衡基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后者将其所拥有的位于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的一处煤场交由双山堡村煤矿经营使用。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0年。协议签订后,双山堡村煤矿分批向衡基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费。

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随后,双山堡村煤矿投入巨额资金对煤场进行了建设和改造。

然而,到了2013年4月,何宇突然被告知他们的协议是无效的。

记者看到一份阜新矿业集团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在2012年2月4日下发的《关于对阜新衡基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顿的通知》中,认定衡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签订的转让国有资产房屋土地的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该合同无效”。

正是这份通知,被阜新市太平区政府视为其合法拆迁的依据。

记者调查了解到,实业公司与衡基公司同属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由于衡基公司经营不善,集团公司让实业公司代管衡基公司。双山堡村煤矿受让的煤场原属于阜新矿业集团运输部下属公司运通公司所有,2008年3月,运通公司划归实业公司管理,之后,实业公司将煤场划拨给衡基公司所有。

何宇认为,“协议是衡基公司与双山堡村煤矿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达,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有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何宇的说法,阜新矿业集团企管处处长王辉认为,“衡基公司是有限公司,但它是国有的有限公司,即便是独立法人,衡基公司转让、出租公司的资产必须报批阜新矿业集团公司企管处,经过我同意才行。”

2012年3月12日,阜新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在2012年3月底前由太平区政府负责将高德矸石山上私建煤矸石加工点全部取缔。

据记者调查,该地块属于国家划拨土地,属市矿务局(后改制为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所有。

太平区政府信访局在给阜新市信访局关于何宇上访信交办函的回复中称,衡基公司在高德矸石山附近煤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批件、没有规划许可、没有环评批复等必须要件,属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

而实业公司总经理臧大英表示,拆迁跟他们没有关系,是政府行为。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找到太平区主管副市长李秀林,他以“接受采访需要通过市委宣传部安排”为由拒绝了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

当记者来到太平区宣传部,一位葛姓副部长在请示有关领导后表示,此案已经到法院,政府方面没有什么可说的。

何宇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截至目前法院并未受理。

为讨要说法,何宇和其他16家有同样遭遇的企业多次上访。此案已经引起省主要领导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专家呼吁维护民企权益

2013年8月5日,江平、杨克佃等七名国内民法、行政法权威专家就阜新市太平区政府强拆事件所涉及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司法论证。

专家指出,双山堡村煤矿与衡基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系租赁合同,即使该合同未经衡基公司上级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的批准,该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虽然合同中出现了“转让”的表述,但实践中转让的含义往往是非常丰富的,既可以指使用权的转移,即租赁,也可以指所有权的转移,构成买卖关系。而对于本案来说,无论是合同标的中的房屋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均未经过登记程序,自然不会产生转移的法律效果,而且合同中的关键性内容“使用年限20年”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最高年限。所以合同中所谓“转让”实为“租赁”。

专家指出,虽然合同中有“甲方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条款,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法律手续,不可能仅仅凭双方的约定就能够转让的,因此,这一约定并不能改变整个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性质。

虽然衡基公司是国企,但并非任何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涉及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才有监管和控制的正当性。

专家指出,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法院的专属职权范畴,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僭越。本案中,太平区政府以衡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为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进而强拆,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司法秩序。

如果衡基公司如政府所说没有合法土地的必要条件,那么,衡基公司与何宇签订合同就存在欺诈故意,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双山堡煤矿有权要求衡基公司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如果衡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则应该由其集团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承担上述一切后果责任。

专家同时指出,太平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应依法赔偿双山堡村煤矿的财产等权益损失。“即便太平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实施拆迁,亦应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一步言之,即使所拆标的物违法,整个强制拆迁的过程也必须遵守最为基础的程序要求。”

对于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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