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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4年1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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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本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手段,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收益无可厚非,但土地又是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资源。因此,当买卖双方因为土地形成利益关联方时,既要加倍关注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效益。

新土改不能只是
让企业为红利埋单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特约评论员江金骐

新土改不能只是让企业为红利埋单

被专家认为“在全国有借鉴意义”的深圳首宗农地入市,在2013年年末由深圳的一家公司以1.16亿元的价格落槌拍得。

与以往开发用地“招拍挂”不同的是,本次土地交易的最大亮点是“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即地块所属的主体不但从拍卖中直接获得3400多万元的真金白银,还无偿取得1万多平方米商品房性质的配套物业,社区公司还要占有中标企业9.5%的股权,以分享未来企业的发展成果。

立体化补偿、长短式返利,对“原居民”来说当然利好,但对企业来说,是不是将沉重的砝码压到了自己的一边?

近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农村集体用地放开入市的谈论焦点,无一例外地集中在土地征收的补偿方面。土地本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手段,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的收益无可厚非,但土地又是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资源。因此,当买卖双方因为土地形成利益关联方时,既要加倍关注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效益。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官方还是专家,都在为供方的利益最大化作各种分析和推演,相比之下,很少有第三方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低化做出制度设计。按照“市场主体平等”原则,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或有失公允。

众所周知,土地归根结底是国家资源,土地改革的红利理应惠及每个市场主体,更何况,当土地供受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时,企业未来发展的好坏,在某种意义上直接决定了农民收益的高低,比如这次深圳凤凰社区的土地交易,既然农民成了企业的股东,两者无疑成了同船共渡的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将有着非常强大的现实需求。就拿深圳来说,除了已经成交的凤凰社区,目前还有龙华、坪山等地的社区对村集体工业用地改造上市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一旦政策示范走过消化期,预计会有更多的社区参与进来,这就提醒管理者,如何引导、激发并保持企业释放出与此相当的热情,最终事关双方利益最大化。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实际上问题已经出现。据说,在深圳自2013年1月8日以市政府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其6个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后,不同的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算计着土地的使用成本。但由于缺乏系统性、配套性的成本核算标准,让许多有意扩大再生产的企业举棋不定,就拿凤凰社区这次的土地出让,为防止土地沦为炒作工具,主管方虽然对竞买申请人做出了“两高”(高成长性、高科技性)限制,但后期在土地功能细分上仍有千差万别,比如很多工业用地可以用作产研大楼,实质上与写字楼无异,差别在于产研大楼只有一个大产权证,不可分割,只能分割出租,而写字楼,分割出让出租均可。这对受让企业来说,他们关注此类工业用地一旦拍得后,将以何种方式开发回流资金。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国农村土地按照用途划分,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形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这一性质的用地都不能直接开发商业地产、不能建商品房,这也就意味着,以这种方式取得此类地块的企业,将来在此或开展高精尖业务,或将此地辟为传统产业的仓储中转地,或被纳为母企业的加工基地,无论是哪一种,都与人们印象中“暴利的房地产”相去甚远,当然也不会有人们想象中的高利润回报。再者,深圳的做法本来是要破解“政府拿不回,集体用不了”的尴尬土地关系,一旦这类土地可入市流通,政府对企业土地的用途管制该细化到哪一步。毕竟,企业为土地所做的每一分钱的成本投入,都会考虑到将来的回报问题。

无论是土地的原有继受者农民还是新“地主”企业,土地都是稀缺资源,现实中经常听到,有地的村,没有绩优企业来;有优秀的企业,但发展空间受制约,这就期待着更多、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地主”和“资本家”高效对接,让土地的新老主人,共同成为土改红利的制造者、分享者。(作者系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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