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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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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搁浅

来源:中国企业报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搁浅

(上接第七版)

金龙集团方面告诉记者:“当时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3000万元,这仅仅是我们的直接损失。这8年中,江西耐乐公司还一直使用金龙公司的这些技术,显然我们认为上海一中院判决的40万元赔偿金额是很低的,我们这个案件做了损失的鉴定报告,另外从涉案的证据也发现,耐乐公司每年获利的情况,证据里面也有。”

在2004年,王盛等人未去耐乐公司工作之时,耐乐公司的利润仅有99万元,在2005年,王盛等人到耐乐公司工作之后,该公司的利润迅速升至602万元,2006年的利润更是增加至1287万元。

此外,赵锋义告诉记者:“判决书认定赔偿金额是40万元,我想这是很敏感的数字,如果是50万元的话,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这个判罚将改变案件的性质。”

补偿原则而非惩罚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上海有关方面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提议应尽快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法”,1996年曾设计了一个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不过最近这届人大仍然没有把这个法列到议事日程。”

在不久前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0周年研讨会上,程永顺表示,今天的竞争形势和20年前比,已经大不一样了。现在的这个法已经跟不上形势了,如果不推出新法的话,就应把现有的法律修改一下,规范一下。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审判,一般是遵循补偿原则,而不是欧美国家的惩罚原则。这就造成了欧美国家对侵权案件动辄处罚数亿元,而中国仅仅是补偿很少一部分的区别。

“商业秘密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法问题应当引起关注,我建议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商业秘密的条款,把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有用的东西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蒋志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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