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36版:重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36版            重点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大问题:昭示国资监管重大创新

来源:中国企业报  

四大问题:昭示国资监管重大创新

(上接G10版)

第三个问题:地方国资国企改革的动态与建议

目前地方国资国企改革将会出现新的发展势态。要重视地方国企与中央企业的区别。

前几轮国企业改革之所以大刀阔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企陷入经营困境,倒逼改革加速。而目前来看,这一条件并不具备。显然,央企整体改革动力偏弱,地方国企的改革动力更强,因此地方国资国企改革的经验可能要先出来。(略)

第四个问题: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从现在开始,我国的国企改革与监管进入新的阶段,完成要用七年时间。从制度建设层面考虑,有几个重要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关注之一:把握市场化不是私有化的界限。目前国企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找到国有大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的方式。改革方向是坚持走向市场,而非私有化。在现阶段,已经不能够简单沿用10多年前县以下国有企业“卖光”的办法。要防止少数国企负责人借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机会与私营经济浑水摸鱼,化公为私。

关注之二: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的两种表述。《决定》的两处混合所有制是两层意思,前一处是以国有资本投向重点为主,以国有资本撬动民资,统筹运作好国有资源、资产、资本和资金,稳速加快国有资本的扩张和裂变。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讲的用100%带动100%,只等于1;用1%带动99%,混合所有制可以有效放大国有资本的带动力,发挥影响力。当前在钢铁、有色、船舶制造、水泥等行业的国企出现严重产能过剩,可以先实行股权多元化,吸收民资,把该剥离的剥离了。后一处表述是针对非公制来说的。

关注之三:推进改革与保护改革的关系。《决定》第五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第六条才是混合所有制,为什么要放在混合所有制前面,因为这个产权保护制度是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明确产权能规避三个潜在风险。首先是国有资本失去控制力,在重要的、关键的领域,国家应该掌握绝对控制力。其次是社会资本受歧视,民营和社会资本体量相对较小,但再小也不能开门迎客,关门打狗,要确保其产权发挥作用。第三是国有资本可能会流失到管理者手中,90年代很多国企负责人成了大财主,这个梦在一部分人心中仍然在发酵,我们不能不提防。

关注之四:管资本为主也要管资本运营过程。国资委管资本为主有两层意思,一是管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同时管资本经营过程。资本是一种价值形态,这是马克思的原话,里面有三层含义,包括增值能力、增值过程与增值效果,管资本必然管经营的决策运行检查与最终绩效评价;二是仍然管企业,不是不管。

关注之五:结构重组与优化国资布局相结合。建立公开透明的国资流动平台,推动兼并重组,要优化三个布局:从产业布局来说,重点扶持和发展适合当地定位、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从区域布局来说,推动当地国企向重点区域或功能区域集聚。从市场布局来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逐步形成全国、全球布局的企业集团或资本管理公司。

关注之六:防止政府的“企业官”,更要防止企业的“政府病”。政府的职能转变是从微观走向中观、宏观的角度来监管企业,政府管理是管精、管准、管得住,而不是管多、管死、管不住。而企业更多的是让市场管自己,最可怕的是市场管不了,政府也管不了,目前已经形成的企业“政府病”尤为可怕,现在开始就要防止投资经营公司充当“二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效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个轮子,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缺一不可。

关注之七:底层先行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新一轮国企监管与改革,有从顶层设计开始的特征,三中全会《决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具体实施又必须从基层开始。这次改革工作量大、任务重,不可预测的风险性强。可能先从地方国企开始“摸着石头过河”,上海、广东、重庆等地已经开始,其实河南能源企业同质化合并已经形成优势,河南企业与央企混合经济都已经在探索过程中。

关注之八:体制制度与机制制度的统一。国企改革再出发是制度创新为主的改革,十年国资监管制度是新制度的基础,不是这些制度要改变,而是完善。新管理体制要把机制建好才能运行。所以我们需要建立相对稳定及制度化的机制来解决产权纠纷,从而不断厘清产权,不断降低改革的交易成本。

关注之九:利益效果与制度效果兼容。要跳出简单的国有企业利益化的狭隘思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绝不是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民营化最终消灭国有企业,也不是仅仅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激励机制以追求国有资产自身壮大,而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基础保证国有经济追求“国家使命导向”的发展。要采用更长期、客观、中性的价值标准,克服改革的短期、长期博弈,从制度、系统等多纬度建立新的秩序。

我们注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提出国家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总目标,提法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也是对国资监管制度建设提出的要求。邓小平在20年前讲的制度完善、规范的任务,再过七年,到了制度定型画句号的时候。

今后7年、10年的企业改革思路,已经通过《决定》很清晰地出现在我们面前了。完善国企监管制度作为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历史性地提出来了。所以说三中全会《决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制度的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演讲人系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