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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论衡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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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确实不难想象,如果对小产权房搞“一刀切”会引发一种怎样的后果,但同时,政府也绝不因为照顾一部分人利益而伤及更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国家法律对小产权房早已定性,既然违法,就一定要有人为此承担后果。

小产权房让参建者“吃不了兜着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特约评论员江金骐

小产权房让参建者“吃不了兜着走”

近日,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炮轰小产权房,称其转正“想都别想”。话音刚落,就招致群情激愤,甚至有人骂任志强是“黑心开发商”。但随后,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可以说,这一次又被“任大炮”言中了。此事件之所以这么引人关注,只是因为小产权房太牵动人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将近70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足以让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开发商、小产权房购买者以及商品房购买者,因巨大的利益博弈而咬紧牙关。

其实,治理小产权房的声音在10年前就有了,比如5年前,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曾对外表示:集体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将出台,国土资源部将采取措施,严禁小产权房进一步发展。

然而,你说你的话,我建我的房。即使是今天,仍有许多小产权房正在火热建造中。人们似乎都在赌,赌政府不会拿“权力”之剑砍向“民生”之树,毕竟,70亿平方米的房子,如果每套按100平方米计算,至少有7000万套小产权房,也就是牵扯到近7000万个家庭的利益。

从新一届政府正在大力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们确实不难想象,如果对小产权房搞“一刀切”会引发一种怎样的后果,但同时,政府也绝不因为照顾一部分人利益而伤及更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国家法律对小产权房早已定性,既然违法,就一定要有人为此承担后果。谁来承担现在还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能让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

这里的“既得利益者”无疑主要是指小产权房的参建者,一是出借土地的当地村镇组织,二是房屋的建设单位。当然,这里所谓的两个主体,实际运作中绝大多数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至于随后的购房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参与交易并不当得利,这部分人是否因此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后话,姑且不论。

很显然,第一个挨板子的人,极有可能就是小产权房的开发者。虽然方式还不清晰,但从既有的做法中我们能看出,以下三种或是未来的杖责方式。

首先是经济处罚。目前业内议论较多的一个案例是,南京小产权房七彩星城项目,开发商补交了一个多亿土地款后房子获部分转正。不过,南京市的这一处理方式遭到了部分业界人士的质疑。国土部2011年4月曾规定,已经建好或者售出的小产权房,不得办理土地登记,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除此之外,在北京、海南、浙江等地,直接拆除建成的但还没出售的房子,以此惩处有令不从者。

第二,行政处罚。以北京为例,该市已经认定的小产权房多达83处,涉及土地面积5000亩,为此该市住建委等多部门此前已联手清理整治小产权房。类似的清理是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乡镇为清理整治单元,对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或变相销售住宅,开展清理整治,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参建企业,以资质核查的方式,如发现问题,最严厉的将做出撤回资质的处罚。

第三,追究刑责。这种处罚也已在北京首开先例,北京风景伟业房产公司因为擅自在房山区建设并销售“青龙湖庄园”别墅,且在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相关负责人,被检方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此案的公诉,使首例因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刑案公之于世。

当然,对参建者的处罚并不足以完全解决小产权房的后遗症,也就是说,众所关注的小产权房“转正”问题悬而未决,至此,官方的任何表态都很慎重,或许,“分类解决”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解决办法。

首先,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且未占用耕地的不应强制拆除。而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于通过占补平衡的方式要求开发商和农村集体组织开发出相同数量、质量的耕地;二是对某一时间节点前的小产权房,将其转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当然,不论是哪种解决方式,涉事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系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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