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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版            中国国资报道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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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国资监管迈进历史新阶段——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三中全会《决定》的解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赵玲玲

国企改革、国资监管迈进历史新阶段——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三中全会《决定》的解读

王利博制图

三中全会的国企改

革力度到底有多大?

为什么把产权保护抬到特别高的位置?

搞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能出现哪些风险?

国企怎么分类?哪些国企可以得到垄断保护?

国资委管资产,国有企业经营由谁来管?

国企上缴利润比例提到30%,幅度是不是要有点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不是改为实施意见?

请看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解读三中全会《决定》第二节5、6、7、8条———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表,这个《决定》对国企改革有什么突破,为人们广为关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在人们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上获得具有历史意义的进展。可以认定,国资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是《决定》的实施方案,2014年将是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制度创新的新开始。 力度: 三中全会改革超出预想的程度 《中国企业报》: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国企改革有种强烈的期待。您认为这个文件会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李锦:三中全会《决定》对国企改革力度之大,改革措施之硬,可操作性之强,都令人振奋,甚至有点出乎意料。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决定》中都得到了表述,而且讲得非常到位,甚至超出了多数人的预想。 企业改革和监管问题,重点在《决定》第二节的5、6、7、8条,根据我国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攻方向、核心环节、推进方式,回应了社会呼声、社会诉求、社会期盼,对社会关心的企业热点问题没有回避,不仅是可能性、可行性,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堪称是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一次总部署、总动员与总设计。 我们可以感觉到“改革”、“政企关系”、“市场化”这些词汇,都结结实实地落在地上了,必将对推动今后七至十年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的前十年,已经戛然而止,新的十年从这次全会踏踏实实地开始了,这个《决定》确实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方向: 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中国企业报》:《决定》对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新的阐述,焦点在混合所有制上,似乎已经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 李锦:这次全会,重在制度建设。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里重新强调了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两点新的提法值得重视。一个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两个“都是”是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来,不是老大和老二、主和副的问题,是并列的,提升了非公有制的地位。

还有一点是把两个“毫不动摇”落脚点放在混合所有制上,混合所有制将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一个混合所有制改制的高潮,大量的民营资本将会涌入国有经济。现在在央企中,已有57%的央企和它的下属企业,开始实行混合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是用证券市场,就是股票参股。再就是产权改革,除了中国建材等少数几家外,多数停留在二三级公司,而且规模也不大。今后几年内,将会出现民营经济组团式与国有企业相融合的现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国有企业将逐步退出一部分竞争领域,自己则转型升级到产业链更高的层次。

民营资本去年在新增加的投资中已经占到63%,应当将民营资本的存量调动起来,和国有资本形成国民共进、国民共赢的形势。当然也包括外资,过去人们过多地指责“国进民退”,今后出现的将是国民共进的现象。

核心:

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上获得重大突破

《中国企业报》:《决定》的第五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个提法,重在“保护”两个字。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本来是一个操作性的用语,称不上重大,现在提升为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到重要环节的位置上了,其用意何在?

李锦:《决定》第五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第六条才是混合所有制,为什么要放在混合所有制前面,因为这个产权保护制度是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混合所有制没有产权制度保护,非常容易造成混乱,所以要先从管理入手,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16个字的要求是明确的,只有保护严格,才能做到流转顺畅。

搞混合所有制产权改革,可能出现三种风险。第一种风险,是出现国有资本私有化的风险。因为国有资本应该在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决定》在第二节开头一段讲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其实控制力就是控制权的问题,国有资本的股份中要具有控制地位。第二种风险就是民资得不到保护。民营资本是小河流进大海,可能造成实际上“被消失”的现象,必须保护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流转顺畅”问题。第三类风险,就是可能出现国有资本领导者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不能归属不清。

《决定》第五条在后面一个自然段讲到,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已经把目的讲得很明确了。

基础:

在国企分类制度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中国企业报》:《决定》的第七条有一点特别引人注目,“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就是国企分类的问题。这两年媒体议论纷纷,呼声很高,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表态,现在一下子在中央文件上出现了,您一直是国企分类的倡导者,您认为应当怎样分类?

李锦:国企分类是国企改革的基础问题,牵涉到国企改革的性质、标准、目标、途径和社会资源分配以及效益功能。你是哪一类国企就应该用哪一类办法,哪些垄断是该有的,哪些是不该有的,混在一起,容易形成“大锅饭”现象,造成混乱,以至于社会误解。我对这个事讲了两年多了,很多媒体也采用了我的观点。现在看到《决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就是肯定国企分类问题,感到特别振奋。

目前《决定》上没有讲到怎么分类,这是下一步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上要说的。我的意见是大体上分成三类。一类是公益型国企,即粮食、棉花储备、公共交通、地铁等完全为民生服务的公益型国企,上缴利润比较少也可以不缴利润,国家保证资源,这样的企业在央企中将会不超出10个;第二类就是资源垄断型国企,牵涉到国家的经济战略安全,尤其是能源方面的企业,也不多;第三类在性质上是利润型、形式上是经营型、运营上是竞争型的国企。第一类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第二类是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三类是以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当然,各类国企中存在公益型与盈利型混杂的状况,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但是一旦定下来就得分了。联系到国资委作为国家出资人管资产,经营由多个投资公司管理开始,中国的国企改革从此进入了以分类分层改革与监管的新阶段。

分类以后,顶层设计好了,改革的路线便清楚了。下一步将根据分类情况进行资源配置,这要围绕着调整和改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进行配置。配置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央企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成败。现在混在一起,这是造成国企改革难以前进的重要原因。好了挨骂,不好了也挨骂,大家一起被骂,就是分类这个基础问题没有解决。基础混乱,理不清楚,改革自然难深入下去。(下转G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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