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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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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权”作为一个舶来物,对我们建构法律体系,提供了足够多的成熟经验,但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没有将西方立法真正细化以防止纠纷的优点充分体现出来,也没有将所有的
  “正常商品”都纳入到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中来。

新消法“后悔权”的落地尚需细化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郭文婧

新消法“后悔权”的落地尚需细化

在最近的一次消法修改中,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的官方解释是“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10月30日《人民网》)

“后悔权”写进了法律,颇受消费者欢迎提气;“举证倒置”的规定,也让消费者不用再为“鉴定”发愁。其实,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后悔权”早就是一种成熟的商业习惯了,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而已,比如法国、瑞典也称为“后悔权”,德国称之为“撤回权”,英美等称之为“冷静期”。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引导理性营销与消费意义重大,并没有出现商家所担忧的消费者“滥用”的问题。

然而,中外国情不一样,消费文化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没有更加详细地配套政策,消费者“后悔权”的落地恐怕就不会一帆风顺了。关于瑞典的“后悔权”,有一个经典的故事:有一位女士要参加一个盛大宴会,而当时自己没有合适的服装,于是就到商店购买了一套高档礼服。宴会结束后她就到商店去退货,营业员二话没说如数把钱退给了她。如果同样的故事发生在中国,中国消费者的“后悔权”能够保障到这个程度吗?即使能够退掉,能保证不看脸色吗?

实际上,在官方的解释中,也提到了纠纷的可能性。比如,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就还需要举证。可想而知,在商家一向不喜欢消费者退换货的中国,这样的举证会不影响到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吗?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在明确列举出四类商品除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普遍“霸王条框”被商家滥用呢?“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会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理利用规则的漏洞,虽然中国尤盛,但并非中国特有。国外之所以在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的同时,又推进了理性消费文化和契约精神的发展,很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西方的法律有细化的配套。比如瑞典的《消费者购买法》,连对自由市场和小摊都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消费者退货。至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还出台了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在该法中,不仅将“后悔权”延长为14天,还规定必须在3天内先执行退款再处理纠纷。

“后悔权”作为一个舶来物,对我们建构法律体系,提供了足够多的成熟经验,但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没有将西方立法真正细化以防止纠纷的优点充分体现出来,也没有将所有的“正常商品”都纳入到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中来。因此,我们看到了新消法“后悔权”规定的巨大进步,但还希望看到更大的进步,真正保障消费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享有“后悔权”,真正保障消费者“后悔权”无障碍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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