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等七部委
发文促残疾人就业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少华
中组部等七部委发文促残疾人就业
2013年8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个部门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联合发表了[2013]11号文件,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
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新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